苗燕
銀監會30日公開就《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辦法》與此前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類似,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重點就貸款支付管理做出了規定,強調防止貸款被挪用。
業內人士指出,我國的貸款支付管理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過程中,存在著貸款不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況,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尤其是流動資金貸款在我國商業銀行的客戶數量眾多,貸款余額較大,用途較為寬泛,管理難度很大,使得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貸款支付環節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信貸質量、優化信貸結構,有利于貸款資金流向實體。同時,也有助于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樓市。
《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擬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支付方式。凡是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經營擴張過快或主營業務不突出的客戶;信用狀況一般或有惡化趨勢的客戶;以及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客戶,原則上要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辦法》擬規定,流動資金貸款按使用的周轉性分為循環和非循環兩類。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可以在一定期限、一定額度內多次滾動使用。但流動資金循環貸款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只有借款人現金流量充足,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借款人業務管理規范,具有長期發展潛力;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銀行內部評級在AA以上的,才允許給予其循環貸款。
不過,由于循環貸款是對特殊客戶發放的,因此,循環貸款支付方式的選擇余地較大,可不受前述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規定限制。《辦法》要求,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支付特點等因素合理選擇貸款支付方式。
《辦法》還規定,貸款人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階段如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等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發放。據了解,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