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投機鉆營者得利,歷來是我們黨選人用人的重要原則。”
——人民日報《不能讓老實人吃虧》
□記者 寧南
晨光灑在上海大沽路上島咖啡館的茶座上,對面的張立平有點謝頂,清癯的面容略帶疲倦,但警覺干練的神態仍然暗示他曾經的警察生涯。
3月初,《商務周刊》接到他的舉報材料時,絕對想不到7年的不白之冤,而且期間黨籍和公職被開除的情況下,這位52歲的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一級警督仍然保持冷靜,從“大局考慮”,多次拒絕了境外媒體“不懷好意”的采訪請求,堅持從正常渠道申訴,堅信“黨和上海市政府會還我清白之身”。
三個多月來,《商務周刊》數次赴滬采訪,翻閱了數百頁的案卷和背景材料,了解到該案在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批示、上海市委書記俞振聲兩次過問,尤其是上海市公安局維護民警權益委員會已經做出“(張案)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的明確結論下,7年來依舊寸步難行。
采訪中,張立平的一位同事告訴記者,此事在上海警界幾乎無人不曉,“他是前輩,教會了大家很多做人做事的東西,但這事也提醒我們,好人難當,做人做事真的不能太認真。”自稱因張立平獲“罪”而看破一切的他,現在更愿意看看報、喝喝茶。
禍起億元洗錢案
看著窗外悠閑的行人,張立平回憶起這件“改變了很多人的冤假錯案”。2000年6月,他在受命偵查一起倒賣外匯的案件時,經案犯揭發獲悉,持香港永久身份證的蔣鳴月與持南非護照的錢富榮共同操作了非法大額外匯黑市,涉及資金數百萬美元、數千萬元港幣,同時還獲知了兩人非法倒賣外匯的來往賬號。
當年7月4日,張立平正式將案情上報分局領導并提交了《查詢和凍結報告書》,副局長吳培根(現任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次日即批準立案偵查蔣鳴月黑市外匯案(以下稱“外匯案”)。
張立平1982年就參加了公安工作,1986年任上海普陀路派出所副所長。1988年起,他被調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從事經濟偵查工作。
張的一位前同事告訴記者:“2000年公安經偵和刑偵分開后,普陀公安分局特設了一個專門負責分局領導交辦的和與其他執法部門聯合辦案的涉及經濟、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組,由于刑偵支隊的偵查手段和偵查力量比較有優勢,所以我們的辦案組就掛在刑偵支隊,由張立平具體負責。”
在中國市場經濟最繁榮的上海,經濟偵查自然成為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這也決定了經偵工作不但充滿風險還充滿誘惑。經我們查辦的案件經常所涉資金上億,其后暗藏的利益陷阱非常多。如果意志稍有動搖,肯定會倒下去。”這位同事回憶說,“那時張立平經常給我們講,‘想干經偵,就得把錢看得像張紙一樣’。他干公安20年,不抽煙、不喝酒、不喜歡娛樂活動,別人對他沒空可鉆。”他事后感嘆地說,多虧張立平的潔身自好,否則可能早就說不清了。
“當時,蔣鳴月‘外匯案’調查的非常順利,案情很清楚。”張立平向記者介紹了蔣鳴月私設地下錢莊非法洗錢的操作路線,“先由蔣鳴月通過設立在香港的賬戶,將美元、港幣資金以投資B股的形式匯入境內,再由類似錢富榮這樣的‘大黃牛’將非法換匯的客戶介紹給蔣鳴月,而后,蔣按照與客戶商議好的匯價,把外匯打到客戶賬上,客戶再將人民幣匯入蔣設在深圳的個人賬號,蔣把這些人民幣走私出境。通過這種方法,蔣不僅獲取了豐厚的非法利益,還把自己的錢洗白了。”
按照對蔣鳴月2000年1月至5月的來往賬戶查詢,張立平說,偵查查實蔣鳴月私設地下錢莊洗出去的資金折合人民幣近1億元,“所有詳細的案卷目前都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據《商務周刊》調查,1962年出生的蔣鳴月是無錫人,1990年代初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常年在上海經營,開設有多間公司,公開身份為上海麥可瑞家居藝術有限公司藝術總監,上海慈善基金會巾幗圓桌基金成員。這樣的身份和如此大膽行事,也意味著蔣不是一個能量一般的人。
張立平回憶,案發后,錢富榮出走國外,“蔣鳴月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托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帶了市檢察院食堂的個體承包者王金祥找我說情,王金祥稱自己是上海市領導的親戚,是蔣鳴月的姐夫。”
“在王金祥辦公室炫放著他和一位上海市領導以及一位市檢察院領導的合影。王金祥稱檢察院系統的人想要請該位市領導幫忙,都由他出面安排。王金祥實際不是這位領導的親戚,也不是蔣鳴月的姐夫,他們只是相互利用的利益關系。”張立平說自己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后,“王金祥親口威脅我說,要向那位上海領導人寫信告倒辦案人員。”
2002年11月19日,“外匯案”偵查已近結尾的時候,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突然以張立平在某打假案中貪污公安獎勵費和在“外匯案”中受賄為由,將其刑事拘留。
罪名“莫須有”
《商務周刊》從一封《關于辦理滬委府信摘(2001)2135號交辦件的情況報告(滬檢黨組發[2003]70號)》文件了解到,早在2001年年中,一封署名“支晴仁”的匿名信轉給了上述上海市領導的手中。9月14日,這位領導將匿名信作為“交辦件”轉批給上海市檢察院黨組,要求查辦匿名信反映的普陀公安分局干警和普陀工商局干部在“外匯案”中貪污受賄的問題。
“明明是蔣鳴月、錢富榮倒賣外匯被立案查處,蔣鳴月為搶奪法院已經裁定屬于錢富榮并作為國家罰款的200萬美元(有普陀法院裁定書為據),卻匿名誣陷公安、工商執法人員。”張立平介紹說,上海市檢察院接件后分別在2002年7月17日和11月13日兩次以滬檢黨組(2002)45、76號文,向該位市領導作了中途辦案情況匯報,“最后在11月19日,以在一次打假案中貪污公安獎勵費和在‘外匯案’中受賄為由,將我拘留”。
在上海市檢察院2002年11月19日簽發的一份《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上,張立平涉嫌“貪污、受賄”,而當年12月4日又簽發的一張《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張立平僅被指涉嫌“貪污”。但事后的調查證明,張立平“貪污的款項”,在普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賬上都有賬可查。
正常情況下,查清了張立平沒有貪污和受賄的事實后,理應立即放人,但檢察院對張繼續施行關押。用完法律規定逮捕偵查的時間后,又以“打假案中貪污賠償款”為由,將張立平移送審查起訴。
張立平說:“2003年七、八月間,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后認為我沒罪,并把檢察委員會的意見上報上海檢察院第二分院。市檢二分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后也認為沒有證據能認定我犯罪,并進一步將意見上報上海市檢察院。然而市檢辦案人員為了掩蓋個別人利用職權亂抓濫捕,以及為‘外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執法民警充當打手的事實,濫用案件移送,再一次用沒有具體明確指向的方式捏造了我濫用職權的事實,向法院起訴。”
2004年5月1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否定了檢察院對張立平貪污賠償款的指控,但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有期徒刑18個月,并于判決次日即2004年5月11日,將張立平“刑滿釋放”。張立平不服,提出上訴,但無論是上海市二中院還是上海市高院都維持原判。
這時,張立平案已經引起了上海市公安局維護民警權益委員會(簡稱維權委)的關注。2004年8月31日,維權委調查形成結論后,在向上海市政法委副秘書長林國平匯報時說:“一審判決認定張立平犯有濫用職權罪,我們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參照《刑法》相關規定,認為:本案的事實是不清的,定罪的依據是不足的,甚至可以說完全沒有依據。張立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們懇請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究,依法改判宣告張立平無罪。”
2005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維權辦又委托其法律援助中心復查,得出的結論是:“寶山法院的判決書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認定張立平犯濫用職權罪,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如此情況下仍然得不到司法部門的糾正,其中的直接原因,張立平認為是上述上海市領導從2001年9月到2003年8月29日持續四次批示,執意充當蔣鳴月的“保護傘”:“2001年9月14日該領導第一次將蔣鳴月匿名誣告信,通過市委府信摘(2001)2135號,批交給市檢察院辦理;2002年7月17日和11月13日市檢察院兩次以滬檢黨組發(2002)45和76號文,向該領導作中途辦理匯報;2003年8月市檢察院查明張立平沒有任何‘貪污、受賄’問題,以《滬檢黨組發[2003]70號文》向該領導‘報告’;2003年8月29日該領導第四次指令上海市政法委督辦和上海市高院一位副院長下越二級干涉基層法院的審判。二審審委會認定張立平不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但在干預下仍然冤判有罪。”
“事后,一位法官是這樣對我說的,‘我也知道你沒罪,這是上面定的,我們也沒有辦法’。”張立平說,“因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我有罪,所以檢察院、法院也留了心眼,就把滬檢黨組發[2003]70號文和該位市領導的批示,放到張立平案的‘法院訴訟卷一’,也為日后追查責任留了后路。”
令張立平意氣難平的是,正是因為自己遭到刑拘,強行中斷了對特大“外匯案”的查處,嫌疑人蔣鳴月借此“不但倒賣外匯近1億元卻至今逍遙法外、沒人再敢追究她的刑事責任,而且竟然在那位市領導批示‘交辦’支持下,強行拿回了原本上海普陀法院已裁定為工商行政罰款的200萬美元。”
漫漫申冤路
張立平講了一個細節。“我被冤判后,上海市檢察一分院一位副檢察長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說,他們(蔣鳴月、王金祥)愿意拿出幾十萬元彌補我。被我嚴正拒絕。我1988年起查辦經濟犯罪,沒有倒在罪犯的威逼和利誘下,卻遭遇這樣以權代法的打擊報復。”
他悲憤地說:“以我貪污受賄抓我,以濫用職權判我;關我18個月,判我18個月;今天判我,明天放我檢察院個別人利用職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先抓人、后查證。在明知我沒有貪污受賄的情況下,先后5次用不同的‘事實’誣陷我貪污受賄的事實,已是鐵證如山。”
張立平說,上海市不少干部、領導都對他的遭遇表示了直接的關切。
200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維權辦副主任陳丙華和維權辦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到市政法委副秘書長林國平處協調匯報張案,林國平說,“我搞了20多年的刑案,還沒有看到這樣的案子,是案外因素造成的。”
張立平原工作單位普陀區公安分局也認為對張立平的判決有問題,支持張立平申訴,在其二審仍被冤判的兩年時間里,一直保留了張立平的黨籍和公職。但最后也因為受到壓力,2007年不得不“雙開”了張立平。
這其中,最令張立平感念的是原上海市委顧問委員會委員丁公量。這位88歲高齡的革命老人1936年參加革命工作,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以及抗美援朝,后歷任上海市科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中國科學院上海分院黨委書記兼上海科學院書記、院長等職務。2006年一次偶然的機會,丁公量從張立平妻子處了解到張立平的遭遇,非常震驚,經過詳細了解情況后,以一個革命老人的正義和老黨員的覺悟,通過各種渠道為萍水相逢的張立平奔走呼告。
5月中旬的一個午后,《商務周刊》在上海徐家匯丁老的家中見到了這位革命老人。盡管鄉音濃重,丁老思路清晰,向記者娓娓道來:
“得知張立平的遭遇后,我找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委員會的同志調查了解,他們肯定地說,經他們組織復查后認定:張立平不存在濫用職權,這是一起冤案。我還與政法戰線的老同志探討,并請律師查閱張立平的全部案卷,都認為沒有任何張立平犯罪依據,是典型的欲加之罪。
“2007年5月,我在習近平同志召開的老同志座談會上提出,‘上海是否可以先解決一批明顯的冤假錯案,讓老百姓看到我們在改進工作’,得到了習近平同志的認同。會后,那位市領導帶了市檢負責人到我家,聽取我對張立平問題的意見。我講:怎么可以將檢察院黨組文件和領導批示放到司法案卷中?他們承認不對。我問:寫匿名信的人是張立平查處的倒賣外匯案的主犯,你們認識嗎?沒有回答我。我又講:張立平是執法民警,怎么憑一份尚未查證的匿名信就把辦案民警抓了,使倒賣外匯近億元大案查不下去,讓罪犯逍遙法外呢?由于我把問題提得很尖銳,以后他們就采取應付態度。
“在我與張立平的接觸中,他能正確對待被冤屈,處理問題冷靜理智,7年來一直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訴求,都被有關部門敷衍了事。我與張立平沒有任何關系,當我了解清楚情況后兩次將其材料轉給市委,但問題始終沒有解決。一個公安干警為堅持原則打擊犯罪,為國家和人民利益而失去自由和工作,沒有了基本社會和醫療保障,使人心寒,令人擔憂。但我仍然鼓勵他要相信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他的冤屈和上海存在的司法腐敗問題,最終一定會實事求是的得到解決。”
對于張立平被冤判,上海市公安局維權辦的法律顧問團出具了證明張立平無罪的《法律意見書》給市高院、市政法委和市委督查辦。上海一些老同志聽了此事,也都很氣憤,認為張立平問題能否解決,是上海反司法腐敗的標志。
丁公量老人告訴記者,他分別在2007年和2008年兩次將張立平的材料轉交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和全國人大吳邦國委員長。2007年11月俞正聲第一次批示市委督察辦;2008年10月他又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反映,吳邦國批轉上海,俞正聲第二次批給市高院復查。但可惜這些努力迄今仍沒有給張立平一個讓他信服的說法。而不久前,蔣鳴月在其博客中透露,自己剛剛到北京參加了在人民大會堂舉辦的《梁祝》50周年盛典。
對于這樣的結果,盡管有丁老不斷用自己的努力給予幫助和安慰,在事業和生活雙雙陷入困頓的張立平告訴記者,自己感到非常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