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娟娟
本報北京7月3日訊 記者牛娟娟報道 為貫徹落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今天,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見二版)、(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于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以及如何確保跨境貿易的真實性作了詳細說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細則》詳細規定了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辦、撤銷等相關程序,并指出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同時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針對虛假貿易可能存在的問題,《細則》指出試點企業要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并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于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其中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細則》規定,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并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關于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細則》規定企業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對于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細則》作了詳細說明,并指出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此外央行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以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格式作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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