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華
與2009年國有企業高管年薪有關的政策文件已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獲得原則性通過,預計將于七八月間頒布執行。據悉,該文件只是針對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的高管薪酬。而因為馬明哲6000多萬年薪而被推上“高薪門”風口浪尖的中國平安,則因所有制是“國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其高管薪酬不在上述文件規范之列。(6月21日《揚子晚報》)
國企特別是壟斷資源行業的高管們,薪酬多年來像一路狂奔的脫韁野馬,公眾對此早有怨言,正翹首企盼關于這一群體的薪酬管理法規政策能號準蒼生脈搏。因此,希望這個針對國企高管年薪的文件盡快和公眾見面,以征求民意、方便民眾參與和監督。
然而,新聞透露,由馬明哲6000萬巨額年薪推開的企業高管“高薪門”,現在卻又對其悄悄關上了。說實話,在行業之間與領導與職工之間勞動收入嚴重不均的現實下,讀罷此消息后特別讓人郁悶。
誠然,實行改革開放,就得允許外國資本進來,這如同中國人參股外國的公司一樣。中國平安作為A股的一家上市公司,它的第一大股東是匯豐,但其股份總量是較少的,總股份中仍以中國股東為主。況且,即便在平安股份中,國有參股的份額不大,也不能成為不允許政府監管金融保險企業高管薪金的“擋箭牌”。我們拿是否國有參股控股來說事,其實更像是一種監管缺失。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國有參股與控股的企業很少,但自去年金融風暴以來,已多次出臺措施限制一些金融企業高管的年薪。對于一些企業高管的高薪,世界銀行副行長法耶澤爾·喬杜里也曾斥責道:“一些企業高管的薪酬水平已高到不道德的程度”。
對這種“不道德”高薪的約束,我國法律并非沒有明文規定———最近幾年兩度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須遵守社會公德,接受政府與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而今年10月1日起將施行的《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日前,全國政協常委賴明曾不無憂慮稱,我國職工收入分配差距已擴大到12.66:1。在這樣的收入差距面前,不管是什么性質的企業高管,難道不該明悉自己身上應具有的最基本的社會道德意識嗎?
事實上,不僅是平安的老總闖過了社會道德這根底線,且大批金融、電信、石油、煙草、電力、房產等企業高管也遠遠逾越了此線。
當前,有關部門要做的就是剝離國企高管由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直接委任的“非市場化元素”,以企業法制建設為切入口,對高管薪酬的決定程序進行公開、公正變革,改變目前嚴重滯后于市場經濟的行政考核辦法,大膽引入獨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審計監督機制,讓高管薪酬的設置處于一間通體透明的玻璃房中,讓“馬明哲”不可能成為一名不受社會約束的“外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