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第三個因“老鼠倉”被辭基金經理
本報訊 (記者 吳敏) 在媒體點出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之后,融通基金昨日給出首個正面回應。其公告稱,鑒于“周薔事件”中張野有嚴重違規行為,公司決定將張野除名。張野也成為繼上投摩根唐建和南方基金王黎敏之后,第三個因“老鼠倉”被辭的基金經理。
停職一個月未做說明
此前媒體報道,一個名叫“周薔”的影子賬戶或在融通基金旗下數個基金建倉之前介入,或在補倉拉升時介入,總先知先覺地從中獲利。隨后監管部門開始對這一事件展開調查。
在媒體報道之前,張野仍在融通深證100指數和融通巨潮100基金任上,媒體報道最初在4月7日,而基金公司說,該公司于4月14日暫停了張野的基金經理職務。即從內部清查到確定嫌疑,只用了6個工作日。
但在暫停兩只基金的基金經理職務到公告之日整整一個月過程中,融通基金并未對兩只指數基金的投資者做出任何說明。
不過證監會負責人此前指出,融通基金“老鼠倉”屬從業人員“個人行為”。此前兩例也被認定為個人行為。
基金內控形同虛設
與此前唐建和王黎敏的“老鼠倉”不同的是,張野本身并不管理主動基金,影子賬戶所跟隨的融通基金,也并非由張野管理。
由于證監會尚未披露此事的調查細節,因此,張野作為一名管理被動基金的基金經理是如何得知主動基金的具體操作,并利用這些信息獲利的詳情也不得而知。但不少基金持有人對該公司的內控水平表示疑慮。
■ 律師觀點
“張野或遭民事刑事共同訴訟”
《刑法》第七次修正案首次增加了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的條款:最高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張野面臨的懲罰有可能和前兩個“老鼠倉”基金經理單純罰款、禁入市場的懲罰不一致。
昨日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指出,一般而言,“老鼠倉”可能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違背職守三種違法情形。如事實調查清楚,張野可能面臨民事、刑事的共同訴訟。此例“老鼠倉”是否適用還需要看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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