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建立與執行應該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之上,而不應該偏向哪一方。可是新郵政法在對“平常郵件”的條款上明顯有違背這一原則之嫌
文 余大偉
4月24日,新《郵政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由于老郵政法關于快遞的賠償問題不夠明確,隨著民營快遞的迅猛發展,快遞賠償糾紛屢見不鮮。為解決這類糾紛,新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該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損失賠償。第四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保價的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
“平常郵件”損失不賠,再次引起廣泛的非議。有網友認為,這是不是在鼓勵消費者都要用掛號信或者收費高的那種郵遞方式呢?要是只貼個郵票,那信去哪里甚至都不好說了,這是不是在鼓勵郵政企業的員工不負責任呢?因為有“我不是故意的”類似法律條款為其員工撐腰,這是不是在公開損害我們消費者的利益?因為一方面法律不允許外資從事國內的信件業務,而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在保護郵政單位而非我們消費者的利益。還有些網友認為,《郵政法》主要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的特別法,郵政服務特別是郵政普遍服務具有很強的公益性,郵政公司在法律上享有免責權和限額賠償權。
筆者認為,郵政服務作為一種平等自愿、對價有償的服務關系,應當遵循契約自由原則。而新《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完全背離市場交易機制和契約自由原則。
試問,若出現問題,作為接受郵政服務的消費者怎么能夠證明郵政企業是不是故意的?難道郵政企業還會自己承認是故意把平常郵件弄丟的?這明顯違背舉證原則的設置。按照這個條款,是不是郵政企業就可以隨意對待平常信件了?
既然我們已經交了郵費給郵政企業,讓它給我們郵遞信件,雙方就等于在事實上簽訂了郵寄合同,把郵件弄丟憑什么不賠償?那消費者的利益誰來保障?當追究責任的時候,郵政企業完全可以辯稱:我們不是故意的。一句“我們不是故意的”難道就可以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契約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約束。新《郵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郵政企業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格式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郵政企業與接受郵政服務的消費者是存在契約關系的。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來說,當消費者向郵政企業付錢購買了服務,就意味著雙方確立了契約關系,如果郵件發生了損傷或丟失,那就意味著郵政企業違約,它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這些保護性條款對于消費者來說根本沒有公平交易可言,更是違背合同契約自由原則,有著鮮明的霸王條款的痕跡。
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評判準則,應當始終保持中立,而不應該偏向任何一方。但新《郵政法》的這些條款似乎更傾向于郵政企業一方的利益,而忽視了消費者的權益,明顯地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它體現不出郵政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更讓人看不到法律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新《郵政法》修訂之所以引起廣泛的非議,恐怕人們不在于為了爭取那一點點賠償,而在于更關心郵政企業能不能把自己的信件按時送達,即能不能提供滿意的服務質量、服務保障。新《郵政法》對郵政企業的保護似乎出了問題。法律對郵政企業應該起到監督的作用,那樣郵政企業才能更好地為人們服務,才能更好地發展,而不是制定這樣的霸王條款來保護其利益。
(作者系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