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張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了巨大成績,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社會進步,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就現狀而言,農村金融與新時期“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應該說還有很大差距。部分地區依然存在金融服務盲區,農村金融體系和運行機制還存在嚴重缺陷,產品服務還比較單一,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比較突出,農村金融風險補償機制還不到位。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
農村金融發展滯后的深層次原因
在城鄉統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農村金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農村金融能否加快發展,關系到金融資源,乃至整個社會資源在城鄉之間的分布和流動,關乎億萬農民的金融權益和發展權益。農村金融能否切實承擔起應有職責,關系到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的成敗,直接影響農民增收、農村發展和內需型經濟戰略的實施。當前,農村金融問題已經上升為影響國家核心利益的關鍵問題。
農村金融存在的許多問題,背景相當復雜。農村金融發展滯后有許多深層次的原因。一是農村金融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薄弱。從根本上講,這是由農村地區的生產力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經濟決定金融。沒有好的農村經濟作基礎,不可能有好的農村金融。單純從經濟角度講,農村資金向城市流動有其內在的必然性。二是農村地區信用基礎設施嚴重短缺。比如,農業保險與再保險體系、農村信用擔保體系、信用登記與征信體系、農村產權交易體系等重要的信用基礎設施發展滯后,有些方面還是空白,缺乏風險轉移、分擔、補償、處置的渠道和機制,造成風險向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集聚,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的發育和成長。三是“二元經濟”體制下,長期不利于農村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和社會資源(包括金融資源)配置政策,加劇了城鄉金融發展和地區金融發展的不平衡性。這種體制抑制是農村經濟與金融長期低水平徘徊,甚至出現惡性循環的重要根源。四是農村地區債權保護不到位和信用意識的缺失,阻礙著農村金融的發展。過去發生的很多有組織的逃廢債和恣意踐踏債權人權益的行為,至今仍然使一些地區的金融機構“談貸色變”。五是城鄉業務“一把尺子”、“一種打法”的大一統模式,使農村金融業務不斷受到擠出和排斥。農村金融市場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與城市金融存在較大差異,如果按照傳統思維觀念和城市的金融運作模式,農村金融服務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和突破。
上述這些因素,決定和影響著農村地區的金融生態和金融供給,決定著解決“三農”金融問題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因此,解決農村金融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需要經過較長時間努力才能見效的艱巨任務。
系統破解農村金融難題
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農村信用基礎設施,健全農村債權保護制度,以及改革農村金融機構的績效評價與監管體系等,需要有整體設計和中長期規劃,有一個改革的總體路線圖,這樣才能有計劃、有節奏地分步向前推進。但是,強調立足長遠,統籌規劃,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近期就無所作為。特別是在新一輪農村改革蓬勃興起的大環境下,我們在許多領域仍然可以有所突破。
第一,農村金融機構可以為現代農業發展、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擴大內需提供更有力的支持。金融要服務于實體經濟,而不能脫離實體經濟的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農村地區將成為我國經濟復蘇和下一輪經濟增長的主戰場。農村金融機構要重點支持區域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不斷挖掘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的水電路氣、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建設等業務領域,有效促進農村流通體系建設和消費市場發展,認真做好擴大內需方面的農村建設項目資金配套投入。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政府搞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同時應通過自身的誠信服務和守信激勵措施來改善金融生態。積極探索建立適合于農村的信用征信組織和增信機制,不斷提高農民信用交易的組織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
我國農村金融發展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一般性在于,大量農戶構成農村金融體系的需求主體,且這些農戶收入水平、儲蓄能力都比較低;特殊性在于,我國的情況較為復雜,客戶的結構、運行特點、需求的多層次性和地區差異性很大,這就要求開展農村金融工作必須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行制宜。東中西部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能用一種模式解決問題,中西部地區重在解決“有與無”的問題,東部重在解決“服務效率”的問題。東部地區應當主要通過商業化、市場化方式解決問題,中西部則要在堅持商業化前提下,通過必要的政策扶持,來糾正“市場失靈”。金融機構內部也必須根據各地不同的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區別對待。
第二,通過建立財政資金、金融資金、社會資金之間的良好流動和協調配置機制,為農村生產要素優化配置發揮催化和聚集作用。近年來,我國對農村經濟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特別是當前,加大財政資金對于農業農村的投入力度,通過大規模的財政投入,吸引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農村。財政資金與金融資金盡可能地結合使用,兩類資金在捆綁投資、捆綁使用的過程中可以形成互補互利、共同促進的良性循環,能夠發揮“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而且,財政政策只有和金融服務實現有機結合,才能起到乘數效應。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對農村金融機構體現“多予”,稅收政策體現“少取”,貨幣和監管政策體現“放活”。“三農”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收益較低,與城市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明顯收益級差。農村金融機構是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實際上就是扶持“三農”;為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便利,實際上就是給予“三農”的便利。財政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支農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實際上就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支農惠農。因此,建議國家盡快出臺普惠制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和弱勢金融業務財政補貼政策。那些支農力度大、經營業績好、客戶滿意度高的金融機構,可以加大獎補力度,強化正向激勵。通過鼓勵性的財政政策,可以逐步熨平城鄉金融業務的成本收益級差,為金融機構統籌發展城鄉業務創造必要條件。
第三,可以著眼于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放活”,進一步加強對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調配合,建議盡快修改《貸款通則》中不適合農村地區情況的擔保、抵押規定,適當放寬農村地區的擔保要求和擔保品范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以信任和第一還款來源為基石的信貸文化。出臺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寬松貨幣政策,尤其是適度降低涉農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組織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頒布實施金融機構的縣域存貸比限制指標,鼓勵金融機構盡可能多地增加“三農”信貸投放。盡快推出農村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和票據化產品,允許商業性涉農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
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是矛盾的統一體。監管過度,會影響發展,窒息發展。監管缺失,自由放任,會釀成系統風險。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教訓、過去大量的農村金融壞賬以及當前的金融海嘯,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建議對農村金融機構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勵性監管,但講扶持性監管、差別監管,絕不是放松監管,更不是不要監管。在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投放、多做業務的同時,引導和監管它們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創新風險管控手段,提高微觀風險管理能力,切實肩負起對存款人、對股東、對公眾的責任。防止以犧牲公眾安全為代價,博取短期利益的發展模式,防止多重委托代理體制下的道德風險。在監管指標上,可以對農村金融機構設置差異性的考核指標,適當降低成本收入比和人均、點均等效率指標的考核占比。在市場準入上,可以進一步放寬農村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締造更多的合格經營者。
第四,可以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以上這些措施,可以有力地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提高農村信貸的資產支持水平,促進農村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入。
第五,農村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加強合作,有序競爭。農村金融體系層次比較多,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自的功能定位問題。農村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應當有明確、穩定的功能邊界,防止政策性金融異化為商業性金融。農村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應該始終堅持為農服務的方向,避免出現各種形式的“脫農”傾向。在農村金融市場上,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不可能“包打天下”。農村金融機構之間需要競爭,更需要合作。廣泛開展互補互利性合作,不僅可以取長補短,共同進步,而且可以極大地提高農村金融的供給能力和服務水平。大銀行和中小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業務合作和資本聯合,把大銀行的規模優勢和專業優勢與中小銀行的靈活性和地緣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我們呼吁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逐步開放各自的業務渠道和服務平臺,我們愿意為之付出努力,并與之分享豐富的業務機會。當然,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是必要的,我們主張逐步削弱價格競爭策略,強化成本競爭、產品競爭和服務競爭,共同營造有利于可持續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六,可以進一步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社會責任。發展農村金融,開發弱勢領域,扶持弱勢群體,是我國經濟的希望所在、潛力所在,是社會安定和諧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需要,是金融機構義不容辭的責任。金融機構要妥善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的關系、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系,自覺踐行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理念,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合理擺布經濟資源,統籌發展城鄉金融業務,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政府也可以通過業績考評與激勵,以及行政與組織措施等,來強化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和社區再投資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