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伊琳
東陽富姐吳英案中,被另案處理的7名資金“掮客”不服一審“東陽市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790號”的刑事判決,提起上訴。4月10日14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至于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另案處理的吳英本人,至今沒啟動審判程序,相關部門也未對此做披露。
據一名辯護律師透露,10日庭審現場,針對非法集資的主體是否屬于公眾,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5名上訴當事人均請求法院三點要求:撤消“東陽市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790號”的刑事判決;恢復上訴人的名譽并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追究相關責任人及責任部門相應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審判決書中闡述,“各被告人向親戚、朋友、同事等吸納資金,同時對朋友介紹的人的資金不排斥,實際上是向親戚、朋友、同事或通過親戚朋友等人介紹等方式來吸收資金,親友將錢借給各被告人也是經濟利益作紐帶,且公眾也包括親友、同事等。據上,足以認定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其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向社會上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
前述律師認為,親戚朋友并非屬于公眾范疇。如果以此為論斷,那么浙江依靠民間借貸起家的民營企業大多有此涉嫌。
對此,法院并未當庭判決。
7名資金掮客分別是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楊志昂、徐玉蘭、駱華梅、楊軍。在吳英的資金鏈條上,7人充當了比較重要的角色。
檢方提供的資料顯示,比如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楊志昂、徐玉蘭等5人,向親戚、朋友、同事或通過親戚朋友的介紹等方式來吸收資金。
其中,林衛平人稱“林老板”,作為吳英案中最關鍵的人物,“林老板”是7名被告人中非法集資犯罪特征最為明顯者。而駱華梅和楊軍把林衛平介紹給了吳英,從中牟利“介紹費”達300余萬元。
2009年1月19日,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林老板”為獲刑最重者,法院判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相對獲刑最輕的是徐玉蘭和駱華梅。法院判定,徐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駱華梅犯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由于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目前徐玉蘭和駱華梅均已獲釋。
一審判決后,7名資金掮客均表示不服。5人提起上訴,2人采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