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見習記者 陳璽撼)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天表示,本市出臺的一系列調整有關民生保障待遇標準的政策,從4月1日起開始實施。申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調整為600元/月,最低為435元/月。同時,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兩項工傷待遇標準也隨之調整。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既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的總體原則,經市政府同意,調整后的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分別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并繼續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原則確定失業保險金托底標準。
根據《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傷殘津貼或定期傷殘撫恤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為:致殘一級增加36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34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1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00元/月。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2960元/月,致殘二級2800元/月,致殘三級2630元/月,致殘四級2470元/月。
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990元/月。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領取的養老金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的,補足到傷殘津貼標準。
根據《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以下統稱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