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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叢民 通訊員修平 黃磊)日前,濟南歷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因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失職造成儲戶損失145萬元案,判決農村信用社返還王先生的本金1449507.23元和利息3574元。
據了解, 家住濟南的王先生在濟南歷城區開了一家日用品經營部, 2007年4月,王先生以自己經營部的名義,向當地信用社申請了一個賬戶,之后的三個月內,王先生分八次向賬戶內存入145萬元。2007年8月2日,王先生來到信用社核對賬戶時大吃一驚,他發現自己的145萬元不翼而飛,賬戶里只剩下不到500元。在多次與當地農村信用社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先生將農村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144萬余元本金和3574元利息。
經法庭查看信用社存取記錄發現,王先生存入的144萬余元是被他人分12次轉走。而信用社辯稱,經辦人員是其經營部的人,并向法庭出示了36份存取款憑證,憑證上蓋有王先生經營部的財務專用章和王先生的私人印章。對于憑證上的印章,王先生不予認可。隨后經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兩個印章都是假的。
濟南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信用社有審慎審查儲戶預留印鑒的義務。王先生經營部的存款被他人以偽造印章轉走,是信用社的失職。信用社明顯存在過錯,故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由此依法判決信用社返還王先生1449507.23元本金和3574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