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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正在征求意見的商務部規章草案,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受理、反壟斷審查和證據調查、處理等方面,規定了比較詳細的程序和規則
【《財經網》專稿/記者 秦旭東】商務部日前對外公布五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草案,并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包括可口可樂并購匯源等大量涉及反壟斷審查的并購案例,將有更為明確細化的規則可循。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以取得企業財產權和經營權為目的的合并、股票買入、營業權買入等活動,其實質在于控制權的取得,實踐中最常見的方式是企業并購。
中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實施。該法規定,對經營者集中實施事前強制申報制度,國務院反壟斷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查。國務院于2008年8月4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但僅對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作了規定,而包括申報的程序、審查的程序和標準等問題均未明確。
商務部作為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的主管部門,為此專門制定了《經營者集中申報暫行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辦法》、《關于對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的暫行辦法》、《關于對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的暫行辦法》、《關于對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證據收集的暫行辦法》等五部規章草案。
草案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3月25日。
細化申報和受理程序
《經營者集中申報暫行辦法》(草案)對業界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受理申報的程序、材料準備等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對與確定申報標準有關的“控制權”、“營業額”等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解釋。
草案明確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機構,商務部反壟斷局承擔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經營者集中達到《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標準的,需要提出申報。在正式申報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先向商務部申請商談。
申報需要提交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集中協議及相關文件,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其中,“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是最為關鍵的文件,其內容具體包括:集中交易概況;相關市場界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行業發展現狀;集中對市場競爭結構、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國民經濟發展、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影響;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影響的效果評估及依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意見等。
明確審查程序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辦法》(草案)明確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具體程序。
在審查過程中,申報人等相關當事方具有申辯權,可以陳述意見和提出申辯;商務部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消費者等單位或個人的意見,并且可以自行或應有關方面的請求決定召開聽證會,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
聽證會可以通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及其競爭者、上下游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的代表參加,并可酌情邀請有關專家、行業協會代表、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商務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后,認為有必要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人;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即可以實施集中。
在進一步審查階段,商務部認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要書面告知反對意見,并設定一個合理期限,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書面抗辯意見。
為了通過反壟斷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調整其交易方案,提出可以消除或減少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的限制性意見,例如,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或者兩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經過進一步審查,商務部可以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是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對不予禁止的,商務部還可以決定附加相關的限制性條件,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此即附條件的批準。對此,商務部將建立相應的實施監督制度,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明確調查處理和證據收集程序
此外,《關于對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的暫行辦法》(草案),對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規定了包括調查程序、被調查者的權利義務、調查內容、處理方式等詳細規范。
從舉報、媒體信息、相關部門的意見等合法渠道獲取的信息表明經營者集中涉嫌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申報的,商務部即可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而未依法申報,以及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發現達到申報標準而未依法申報,且集中尚未完成的,商務部可以責令其停止實施集中,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而《關于對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證據收集的暫行辦法》(草案)規定了啟動證據收集程序前的初步分析,在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集中涉及的地域范圍、同行業競爭者、上下游企業的反應等因素后,決定是否啟動證據收集程序,進而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證據收集的范圍則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的規模、市場集中度及市場競爭狀況;相關市場的進入難易程度;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經營者集中的反應;相關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的意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集中前實施經查實的壟斷行為的記錄;經營者集中的目的等。
據悉,對于立案調查的程序,商務部還會另行制定相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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