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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結果是,富人得了大益,中等收入的人得了少益,大量的低收入的人任何利益都沒得到
自1981年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32年過去了,個稅起征點從最初的800元,增加到2008年的2000元。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的提高,老百姓對個稅起征點、稅率和稅制等問題逐漸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3月4日,在鐵道大廈全國政協經濟組,全國政協委員、前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劉克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個稅應從分類征收轉為綜合征收,但“個人所得稅的總改革,目前的準備還不足,應等準備好了再改。”劉克崮說。
他認為,在當前經濟困難時期,特別要考慮低收入人群,但單純提高個稅征收起點,沒有意義,反而與初衷相悖。因為這種方法恰恰對最窮的人一點兒幫不上,反而幫了最富的人
他解釋說,如果全體納稅人的起征點都從2000元提高到2500元,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500元,那么按5%稅率交稅的人,將少交25元;按45%納稅的人,將少交225元。所以,從政策假設實施的結果可以看到,原來需要交稅的人變成不用交稅了,而不交的稅其實只有25元。變化很明顯,性質是巨變的,但數量并不大。而那些收入高的人,要交30-45%稅率的人,則將少交100多、200多元。其結果就是,富人得了大益,中等收入的人得了少益,大量的低收入的人任何利益都沒得到。
如何能幫到最低收入的人呢?劉克崮認為,問題出在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的缺陷:簡單、單向。“從分類征收轉變為綜合征收,一是成員綜合、二是收入綜合、三是基本生活費綜合。綜合為主、分類為輔。”劉說,“但是,今年,個稅總改革還不到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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