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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派記者 高利鋒
中央政府很可能以“代發代還”的形式發行地方債券,為各地發展籌集資金2000億元。這一消息,催生了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副總經理謝衛在今年兩會上的一份提案。謝衛委員在這份名為《有條件允許地方政府作為發債主體》的提案中建議,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難以持續且隱患多多,現在應給地方政府發債權,有條件地允許一些地方政府發債籌資。
■地方政府背負巨額“隱性債務”
為應對來勢洶洶的金融危機,去年底中央政府出臺了4萬億元經濟刺激計劃,各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投資計劃,資金規模已超18萬億元。但地方政府資金來源卻成為最大的難題。
謝衛委員認為,我國地方政府存在巨額“隱性債務”一直是個不爭的事實。“地方政府的巨額債務,與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安排有緊密的關聯,由此產生的‘賣地財政’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地方政府發債面臨兩大擔憂
謝衛也承認,允許地方發債也面臨眾多挑戰。
在謝衛委員看來,公眾對地方政府發債還有兩大擔憂。一是對地方政府官員的道德責任存有顧慮。擔心地方政府為追求短期政績而拼命擴大地方債務規模,從而把未來的還款責任和義務上甩給中央,下推至百姓。二是對地方人大的監督能力存有顧慮。
謝衛委員認為,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等于把地方政府推向市場,那些運作透明、善治且財力良好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顯然能更得到市場的認可,因此,發債對推進地方政府的治理結構和形成良好的公共信用大有裨益。
■有條件的地方先試點
謝衛委員建議,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可以先試點,應當先確立一定的先決條件,比如,中央政府應對各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前景和財政收入情況做出判斷,設立門檻,同時也應該考慮地方節支的情況和地方社會的保障水平,不能允許一方面地方的不合理開支不斷增加,一方面卻通過市場向公眾籌資。
此外,地方政府發債的規模、可持續性、債券的信用等級完全取決于監督能否落到實處。因此,對地方發債的監督相對于其他預算項目的監督,是完全有可能先行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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