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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恒大地產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建議設立“低收入家庭扶助基金”,強制有利潤的企業每年捐贈一定比例的利潤注入基金,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難。
在經濟危機引發民生艱難的語境下,許家印委員的這個“濟貧”建議一定是能博得一片掌聲的;但,我們在肯定其善良動機的同時,也應看到其中包藏的道德風險。
當前我國貧富差距堪憂,對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無疑富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我國慈善事業起步晚,整個社會的慈善意識不夠強,相關體制也多有掣肘,慈善水平亟需提高。
但必須看到,慈善雖然也有調節社會財富的功能,但它不像稅收那樣是一種國家意志,具有強制力。國家對企業和個人征稅,是因其在發展過程中占用了社會資源、享受了公共服務,納稅是一種回報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而慈善卻是無償贈予的,對于實施者而言,只有道德要求而無法定義務。
如果強制有利潤的企業捐贈,則變相加征了企業的稅收,無異于掠奪其創造的財富,于法無據,顯失公平,而且還有“槍打出頭鳥”的負面導向性,容易傷害企業的創富熱情。
另外,這一做法也混淆了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扶貧助困是政府職責的題中之義,應主要依托政府保障體系,為貧困群體提供“授魚”或“授漁”的幫助。此外也要發揮民間組織的力量,為他們提供慈善服務。而企業的職責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實現利潤最大化,而沒有無償將自己的利潤捐獻給任何人的義務。強捐無異于剜肉補瘡,于企業、于整個國民經濟都是不利的。
共同富裕是我們的奮斗目標,解決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難是黨和政府的長期任務。但“濟貧”不能通過“劫富”的途徑來實現,而應致力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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