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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
自從去年底中央出臺4萬億投資計劃后,來自銀行業基層的人大代表金穎穎就不斷地在琢磨一件事兒。最終,她把這件事寫成了議案,帶到了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
金穎穎是工商銀行溫州市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個人理財工作室主任,她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是:這么大量的投資計劃,政府投入一般只能覆蓋項目的啟動資金,要完成項目還必須吸引大量金融信貸資金的投入。但是這些項目一般建設期較長、公益性強而盈利性弱,這就可能造成項目第一還款來源不足,以及建設主體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擔保等問題。
她于是想到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建議有條件地允許政府提供擔保。
“現在迫切需要引入政府信用作為項目支持,以積極吸引金融資本投入。”金穎穎說。
199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確立了禁止政府擔保原則。此后,國家通過擔保法司法解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進一步強調了這一條款。
“我們認為,在目前的宏觀經濟背景下,嚴禁政府擔保已經不利于我國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需求,不利于解決政府扶持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緊張與落實擔保難這一尖銳矛盾。”金穎穎在議案中寫道。
她希望這一修改一方面可以節約國家財政投入,通過政府信用保障為項目建設融資,發揮投資杠桿作用;另一方面在促進銀行加大信貸支持的同時,保障銀行資產的安全性,確保金融市場穩定。
為此,金穎穎主張為政府擔保設定較為嚴格的許可條件,并且要制定嚴格的審批手續。
事實上,正如目前《擔保法》第八條禁止政府擔保體現出某種擔心一樣,各方對地方政府擔保這種做法也多有疑慮,尤其是形成高額債務的風險。
“在目前特殊的經濟形勢下,可以許可政府有條件地擔保,但應嚴格限定項目。”對外經貿大學經濟學系主任桑百川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不過這只應是個臨時性的許可,不宜上升為法律。”
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包明華教授則向本報記者表示,政府擔保未必是最好的辦法,股權投資和貼息、補貼也許能更有效地引導投資并控制風險。
也有法律專家提出,應在合約中以具體條款體現保障,原則上政府不應做帶有以財政還款性質的擔保,但可以做與財政資金無關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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