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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擔責 單位泄露公民信息主管究刑責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昨日開幕。會議繼續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繼續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和保險法修訂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
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擔責
為了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監管,草案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與“相應責任”相比,“連帶責任”是較重的處罰,這意味著代言人有可能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所有責任,而“相應責任”只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同時,草案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國務院擬設食品安全委員會
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此前,草案中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體制,并強化了各部門具體的監管責任。
在此前的審議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綁架罪最低刑期擬提至5年
昨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實踐中,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復雜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應對綁架他人后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增加了一檔刑罰,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防止對這類嚴重犯罪量刑過輕,建議將起刑點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單位泄露公民信息主管究刑責
刑法修正案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領導“身邊人”腐敗將究刑責
當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受益。
草案針對上述行為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保險法修訂草案
投保人退保保險公司應退余款
為進一步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新增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合同的格式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增加這一條款“就是要使投保人事先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以便于他決定是否投保”。
與此同時,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方面,修訂草案三審稿也增加了相關規定。
新增條款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責令轉讓股份
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對保險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嚴格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此前,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在審議時提出,實際生活中,有的保險公司的股東操縱公司進行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委員建議對此應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防止和糾正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定。
為此,修改后的修訂草案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