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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嚴懲名人代言問題食品 承擔連帶責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6日 07:21  大洋網-廣州日報

視頻: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月底通過  媒體來源:東方衛視《看東方》

  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這三部法律有望于2月28日閉會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單位泄露個人信息要處罰金

  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為嚴懲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綁架罪擬最低判五年

  草案擬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五年有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食品安全法草案

  代言“問題食品”

  名人負連帶責任

  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擬設食品安全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協會、消協不得推薦食品

  草案增加多條規定,嚴懲組織、機構或個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為。草案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與“相應責任”相比,“連帶責任”是較重的處罰,這意味著代言人有可能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所有責任,而“相應責任”只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同時,草案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國家嚴格監管保健食品

  草案中還增加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法修訂草案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保費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為了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了規定,要求保險人提供投保單時應當附上合同的格式條款。

  訂立合同應說明內容

  草案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草案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草案還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列舉了對上述情況可以采取的十項措施,其中第五項措施為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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