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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務公開,服務企業,國資委日前發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以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交易。
新華社消息,根據《指引》,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作為劃入方或劃出方。中央企業及子企業無償劃入企業國有產權,應符合國資委有關減少企業管理層次的要求,劃轉后企業管理層次原則上不超過3級。
按照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調整和重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業要減少到80家至100家,其中30家至50家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動,推動中央企業調整重組。
按照國資委2005年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所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遵循四項原則:一是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二是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四是劃轉雙方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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