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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院統一一手樓糾紛裁判尺度,明確在交樓、面積差、房產證辦理等方面的審判標準。
■新快報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潘小玲 通訊員 穗法宣
新房買下來,麻煩卻接踵而至。“驗收合格”的房子滲水開裂、實際面積與合同標明的面積大有出入、房產商還把房產證扣在手里不發……去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房產庭收案數量從3900多件猛增到5000多件,房產庭的法官人均結案數在兩級法院中高居第一,但與此同時,不同區法院對同類房產糾紛案件可能會出現不同理解、不同判決,甚至同一小區內的房產糾紛案也會出現不同判決。廣州兩級法院經過近一年的研究后,昨日,廣州中院民五庭(房產庭)負責人詳細公布了涉及一手樓糾紛的各項裁判尺度和標準。
交樓
“交樓”應該具備兩大條件
天河區的周小姐歡天喜地收樓了。進屋一看,漏水、地面不平、墻上有縫……這哪能住啊?買賣合同上白紙黑字寫著要“驗收合格”,周小姐拿著合同去打官司。一上法庭,開發商抱出一堆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都“驗收合格”了,這還不算“驗收合格”?
到底什么情況才符合“交樓標準”?廣州中院房產庭負責人表示,法院此次統一的裁判標準,要求交樓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1)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2)房屋符合使用條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縫等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有特別約定其他標準的則“從約定”。
此外,合同附件中如果約定有裝修標準的,房產商未達到約定的裝修標準,則要承擔關于裝修標準的違約責任。
面積差異
造大房逼人補錢行不通
收樓后發現房子與計價面積比大了或小了怎么辦?怎么補錢?補多少?如果面積差太多能不能退房?
對于此類糾紛,廣州中院明確了以下幾條審判標準: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具體標準以約定為準)的,買賣雙方互不作任何補償;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和3%之間(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補退差價,不扣除0.6%的那部分。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的,買房人有權要求退房。大太多,小業主只補差價小太多,開發商雙倍返還不過,好不容易才等到交樓,大部分業主是不愿意退房的。那么,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又不愿意退房該怎么辦?法官表示,這分兩種情況處理:
●實際面積比計價面積大很多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的部分房價款,由買房人補給開發商;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則由開發商承擔,開發商就只能自認倒霉。“這樣能杜絕開發商故意造大很多的房子逼小業主多出錢”。
●實際面積比計價面積小很多的:3%以內的部分房價款由開發商返還買房人;如果小太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超出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買受人。追究出賣人何種違約責任,決定權在買房人。
●提醒:
“補差價”應以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在房產證下發之前,開發商火急火燎拿著測繪報告就要求“補差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應等業主拿了房產證后,再按照房產證上的面積去主張補差價。
辦房產證
什么情況算“取得產權證”?
買房長征路,還剩一大步——苦等房產證。很多業主等啊等,合同約定交付房產證的期限明明到了,可房產證還是不見影。天河員村的宋先生就因此事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發現,開發商已將手續都辦妥了,房產證遲遲不下來,是因為房管局的辦事效率慢。為此,一審法院對業主訴求不予支持。
可宋先生不干了。因為合同約定期限內要“取得產權證”,現在確實沒“取得”產權證,為什么不能追究開發商違約?
廣州中院對此類案件也統一了裁判尺度:如果合同約定是“取得產權證”,則只要房產證沒到業主手里,開發商就算違約。二審法院為此改判開發商違約。
提醒:
開發商不得“扣證要挾”
房產庭法官表示,現在的格式合同中關于房產證一般有三種表述,一種是“協助辦證”,一種是“辦妥”,一種是“取得”。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凡是合同約定“協助辦證的”,只要開發商取得遞件回執就算完事兒;如果約定“辦妥的”,則以房管部門出證算完結,至于出證之后發沒發到業主手里則不管了;如果約定“取得產權證的”,則必須將房產證交付給業主才算完。
法官表示,現在有的開發商還會把房產證攥在手里不給業主,要求業主補繳各類款項,要求業主簽訂種種“不平等條約”,對于此類案件,法院明確,“產權證核發后,出賣人應無條件交付給買受人”。
公共區域
小業主可起訴外墻脫落
房子也住了,證也拿到了,公共區域卻出了問題沒人管,如臨水臨電、消防驗收不合格、大樓外墻脫落……這些涉及眾多業主共同權益的訴訟,誰才有資格代表大家去打官司?一個小業主能自己去單挑開發商嗎?
對于此類問題,法院明確:有關業主共同權益的訴訟(比如起訴請求辦理永久水電、消防驗收等,且不涉及到賠償款的案件),業委會、全體業主或單個業主均是適格的原告,都可以去告。該生效裁判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歸屬于全體業主。后續業主重復起訴的,則以已經作出生效判決及違反“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如果上述訴訟涉及賠償的,就只有業委會或全體業主是適格的原告。個別或者部分業主起訴賠償的,則裁定駁回起訴。
交樓陷阱
臨水臨電也交樓逼簽“不平等條約”
有的開發商在與買家簽購房合同時就設下了陷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三種選項可以作為交樓的條件:一是該商品房已經有關政府部門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二是該商品房項目已辦理初始登記手續;三是雙方可以在上述條件之外,另行約定交房條件。其中第三點是可以自行填充內容的,開發商往往利用這一條,注明交樓條件是質檢站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如果只是按這一條作為交樓條件,就變成臨水臨電也可以交樓了。
●提醒: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會涵蓋如規劃、水電、煤氣、通郵等所有部門的驗收內容,市民買房時一定要要求以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為交樓條件。
不簽《收樓確認書》不讓收樓
交樓時,不良開發商還會強行要求業主簽《收樓確認書》來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
如富基廣場業主收樓時,開發商曾要求業主簽一份《收樓確認書》,而且不簽名不讓收樓。而《收樓確認書》中列出眾多不平等條款,簽名后業主不能追究開發商遲交樓、改規劃、貨不對板等責任。 (黃穎)
面積差陷阱
買時算建筑面積補錢按實用面積
現在市民買房子,開發商往往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套房子的價格。如一套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的單位,總價80萬元,單價也就是8000元/平方米。但因為廣州《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按照實用面積計算面積的,那么在補面積差的時候,計算面積的單價就高了。如上面100平方米的房子實用面積只有80平方米,那么按實用面積計算單價就是1萬元/平方米。如果最后房管局實測面積按實用面積算多了2平方米,那么業主就得按1萬元/平方米的價格來補差價,而不是按8000元/平方米補差價,當中相差了4000元。目前尚沒有相關的法規能防范開發商做類似的小動作。
買樓時少報面積
交樓后再要回來
有的樓盤為了吸引市民買房,對外報每套房子的面積時刻意把面積報少一兩平方米,這樣相同的單價計算總價就會低一些。如一套100平方米的單位對外報稱98平方米,按10000元/平方米單價計算總價98萬元。市民買了房后,雖然買房時能少交一點房款,可到了房管局測算面積后,多增加的面積只要誤差不超出3%,市民還得補交房款。開發商往往用這種方法先吸引市民買看似便宜一點的房子,然后以后再補回來。目前尚沒有相關的法規能防范開發商做類似的小動作。(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