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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1月1日開始施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新條例)開始正式施行。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就新條例值得關注的7點變化進行了解讀。
變化一:
調減了按照差額
征收營業稅的項目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轉貸業務不再差額征收營業稅,一律全額征收。新條例刪除了“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項,有利于簡化稅制、彰顯公平,促進該項業務協調發展。
變化二:
調增了免征
營業稅的項目
新條例中關于免征營業稅的項目增加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一項,明確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對境內保險機構的發展以及促進對外貿易具有積極意義。
變化三:
規范了營業稅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新條例增加了“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刪除了舊條列“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變化四:
改變了納稅
地點確定原則
新條例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由“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機構所在地為例外”變為“以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勞務發生地為例外”。需指出的是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這是考慮到大多應稅勞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
變化五:延長了申報
繳納期限
新條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納稅申報的規定,同時明確“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申報期限由原來10天延長至15天,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申報繳納期限一致。
變化六:
明確了對可差額征稅項目扣除憑證問題
新條例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明確了企業必須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才能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否則不得扣除。
變化七:
完善了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與舊條例規定的“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相比,新條例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基本原則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A05b邵龍馥 劉金萍 記者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