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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會上有關“航意險暴利”的質疑,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21日作出了一些專業方面的解釋溝通并披露了部分數據信息。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方力介紹,我國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1989年開辦至今已走過20年的發展歷程。
2007年9月,保監會廢止航意險行業指導性條款,將航意險產品開發權和定價權完全交給保險公司,航意險告別全國統一售價20元、保額40萬元的歷史,開始實施費率市場化。
據披露,2004年至2006年,我國航意險保費收入累計6.6億元,發生賠付累計1140多萬元。
當然,從原理上講,航意險本質上是一種巨災保險,承擔的是統計學上極為典型的長尾風險,發生概率極低,可能幾年乃至更長期間內都不會發生,但具有單件高索賠額、同時高聚合性的特性,一旦事故發生,就會是巨額索賠。因此,需要在較長時間內積聚資金池,以應對可能的巨額索賠。因此,三四年內的數據并不能說明航意險的經營情況,未來的賠付分布和數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盡管從國際慣例來看,民航界的風險統計周期一般為10年,3年的數據并不能準確說明航意險的經營情況、未來的賠付分布狀況和可能的巨災風險,但我們仍感到指導性條款的費率偏高,有必要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改革。于是在2007年9月做出了廢止航意險指導性條款的決定。”方力說。
她表示,保監會始終著眼于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對航意險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將航意險的產品開發權和定價權交給市場主體,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向保監會辦理航意險條款、費率的備案手續。
二是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實現內部電腦聯網、電腦出單和實時管理,確保客戶信息資料完整及時地記錄在業務管理系統。
三是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做好航意險的再保險安排。
四是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不同期限的乘坐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險替代產品,豐富產品體系,滿足社會公眾多種需求,此舉有效克服了航意險保障范圍窄、期限短等先天缺陷。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