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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大概沒有一起案件像“萬里大造林”案這樣“奇”和“怪”。涉及3萬余名客戶,涉案金額將近13億元,而且在案發以后,還有不少客戶為萬里大造林公司鳴不平。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因為萬里大造林公司實施的傳銷犯罪活動極具隱蔽性、偽裝性。只有深入了解萬里大造林公司的公司狀況、經營模式,著眼其自成立之初到惡性膨脹被依法查處的每個階段、每次變化、每個歷程,我們才能真正透過其虛假宣傳造成的表象和形式看到其暗藏的傳銷本質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金字塔結構,返點提成,團隊計酬,巨額廣告費,家族公司,肆意挪用,資金鏈條瀕臨崩潰……鐵一樣的證據證明,萬里大造林只是個投資神話,是神話,就終有回到現實的一天。
2008年12月31日上午9點30分,原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相貴、總經理劉艷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經營一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這起轟動一時的案件涉案金額達12億7千多萬元,涉及到全國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萬多人。包頭中院認為,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等10人,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托管造林為名,采取虛假宣傳手段,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情節特別嚴重。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相貴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被告人劉艷英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億元;被告人吳國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他7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以相應罰金。
在此案判決之前,人們了解更多的是案外的情況,比如明星代言、政府作不作為、有關部門的榮譽評選等等,而對案件本身涉及甚少。為了全面揭秘這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典型案件,進而引起廣大群眾對類似投資騙局的警覺,記者近日從辦案部門詳細獲悉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本質】購林人將購林款全部打到萬里大造林總公司或陳相貴個人的賬戶上,總公司每月根據分公司上報的總銷售業績給各分公司提成。證據證實,萬里大造林公司各層級業務人員均從被發展、介紹的購林人的購林款中提取了一定點位的報酬,銷售主任以上各級銷售人員還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團隊管理津貼。
公訴部門在開庭審理時指控陳相貴等10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以傳銷的手段銷售林地,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件證據表明,2002年9月以來,陳相貴、劉艷英先后策劃成立了遼寧萬里速生豐產林以及內蒙古萬里大造林等系列公司,并以上述公司為依托,以收取信譽保證金、規定銷售任務量以及要求設立和加入時認購一定數量的林地等作為成立分支機構的條件,陸續在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吉林、河北、山東、北京等12個省、市、自治區建立、發展了眾多的分支機構,在萬里大造林公司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進行林地銷售。
這些銷售機構一般以分公司、辦事處的形式出現,有些地區的分公司下設咨詢處、咨詢部等;這些分支機構內部又設若干部長,部長下設若干名經理,經理下設若干名業務員,有的還增設了銷售主任的層級。購林協議基本達成后,購林人將購林款全部打到萬里大造林總公司或陳相貴個人的賬戶上,總公司每月按分公司上報的總銷售業績,以規定的10%至26%不等的返點比例給各分公司提成,并按不同層級業務人員點位復式計算,將每人的業績提成款以傭金、月薪、底薪、管理津貼、業績工資等名義直接打入分公司或銷售人員銀行卡上,其余部分成為分公司承包人和股東的利潤。
證據證實,萬里大造林公司各層級業務人員均從被發展、介紹的購林人的購林款中提取了一定點位的報酬。此外,銷售主任以上各級銷售人員還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團隊管理津貼。司法會計鑒定表明,在購林款中有205520841.44元用于發放銷售提成,還有相當數量的銷售提成是通過虛列電話費、汽油費等生產消耗性支出計入生產費用的。與此同時,萬里大造林各分公司普遍制定了各級銷售人員以銷售業績和發展下線人員規模為依據的晉級、考核標準。經過這樣的逐級發展,萬里大造林公司最終形成了多層級的利潤提成營銷模式。經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認定,萬里大造林公司的上述經營行為屬于團隊計酬的傳銷行為。
在萬里大造林公司以傳銷的方式銷售林地過程中,陳奇、吳國慶、陳達、陳井剛、陳晶、黃迎利、鄒樹芝、董君等人自覺地或在陳相貴具體指派下,積極協助陳相貴、劉艷英制定傳銷政策,參與傳銷管理;或積極組織建立分公司等傳銷分支機構,直接發展傳銷團隊并銷售了數量特別巨大的林地,且均從中獲取了巨額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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