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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31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進行調整。
從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通知明確,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通知規定,從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稅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