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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記者:韓潔 羅沙
據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30日對外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該《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原則、規定權限、處置程序、處置形式、處置收入管理、日常監管、制度建設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采取授權管理模式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予以審批,主管部門在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
《辦法》還規范了處置收入的管理。確立了事業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的原則,對資產處置收入進行嚴格管理。規定:“處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同處置方式產生的處置收入,分類別規定了嚴格的收入上繳程序。
此外,《辦法》還強調,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并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