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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配合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聯合頒發《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
通知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額,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鄭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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