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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趙鵬)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
不過,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但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今年11月9日以前獲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并已于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實際購進國產設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購進的國產設備已列入《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