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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做出八項具體規定
姚長輝
本報訊 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八個具體問題,以保證改革實施到位。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第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含1月1日,下同),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第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第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第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第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第七,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八,《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與此同時,財稅[2004]156號、財稅[2004]168號、財稅[2004]226號、財稅[2004]227號、國稅函[2004]143號、財稅[2005]28號、財稅[2005]176號、財稅[2006]15號、財稅[2006]156號、財稅[2007]75號、財稅[2007]128號、國稅發[2007]62號、財稅[2008]94號、財稅[2008]108號、財稅[2008]141號共15個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