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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財政部等五部門22日公布了備受關注的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政策“細則”,明確明年元旦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并就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包含養路費等費用的出租汽車司機“份錢”問題以及如何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等問題做出具體部署。
通知強調,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預征的交通規費要全額清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對已征收的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問題,通知指出,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于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征稽機構負責清退;屬于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任何部門不得新設收費項目
針對取消二級公路收費問題,五部門明確,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五部門還強調,今后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