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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熊焱)備受關注的取消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政策“細則”昨天出臺。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五部門還就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包含養路費等費用的出租汽車司機“份錢”問題以及如何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等問題做出具體部署。
對已征收的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問題,通知指出,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此外,通知指出,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征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確保應征不漏。有關征收和清繳收入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針對取消二級公路收費問題,五部門明確,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今后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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