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鵬)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內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從180萬元降為80萬元。
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