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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倒欠銀行幾百萬”
去年6月中,李先生和太太通過朋友認識了荷蘭銀行香港分行私人銀行職員張女士,當時張女士積極勸李先生去香港開戶進行證券投資。并準備了一套英文開戶文件讓李先生簽署,也就是荷蘭銀行香港私人銀行的開戶文件。
“由于是好友介紹,因此我們比較信任她,她在每一需要簽字的地方都用鉛筆做上記號、貼上小黃條,然后我們只用簽字就行,她把文件帶回香港、填好后給我們寄回一套復印件。”李先生說。
據李介紹,其中,在“是否為專業投資者”的選擇項上,張女士做主替李先生勾畫了“是”“專業投資者”。
2007年6月底,李先生在荷蘭銀行香港私人銀行開戶。2007年7月,張女士再次來京,勸說李先生盡快把資金轉到香港進行交易,其間她向李先生推薦了“打折買股票”,也即Accumulator。
據李先生介紹,張女士在北京李先生的辦公室里花費三個多小時專門講授“打折買股票的好處、利益”,但未提示、揭示其中的風險,也未告知保證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規則等內容。
2007年7月24日,李先生打了420萬港幣到香港的賬戶。7月27日,張女士即建議李先生做了2個Accumulator產品合約,7月31日又建議李先生增加了3個Accumulator產品合約。此后,張女士又連續建議其進行Accumulator合約交易,總計14個。但最后11月8日及20日購買的兩個Accumulator合約使李先生深套其中。
李先生說,在2007年12月以后,荷蘭銀行開始不斷要求他追加保證金,荷蘭銀行還曾經表示過要“斬倉”或“解約賠償”等。李先生無奈之下,只好千方百計不斷籌款,境內外大肆舉借高利貸,不斷往里投錢。截至2008年3月25日,李先生在荷蘭銀行總投資追加至將近2100萬港元,虧損掉近600萬港幣,凈資產總額為約1500多萬港幣。
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涉后,到今年10月中、下旬,荷蘭銀行將李先生的賬戶斬倉,將李先生賬戶上成本價約1400萬的證券以幾乎最低價格賣出。李先生介紹,荷蘭銀行行使了所謂的“抵消權”,即荷蘭銀行先借錢給李買股票,然后把這部分股票給李,但是日后要從其補足的現金中扣除。
荷蘭銀行先將李先生賬戶上的股票全部在低價變現,然后用變現的資金來接貨。但當時變現的資金用于接貨還不夠,于是荷蘭銀行對李先生的賬戶進行了透支。
李先生賬戶最后接收的股票市值已經大跌,荷蘭銀行將其變現后的現金還不足以償還荷蘭銀行為李先生提供的賬戶透支貸款。
最終,李先生不僅2100萬元的投資血本無歸,而且其表示“現在還倒欠荷蘭銀行幾百萬”。
“專業投資者”之辯
香港監管機關對Accumulator主要關注兩方面,即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當銷售或錯誤銷售行為,以及投資銀行與客戶進行對賭的行為。
今年4月份,香港證監會表示,已經接到數宗關于不當銷售投資產品的投訴。今年7月7日,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在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稱,過去6個月當中,證監會接到關于Accumulator的投訴已經有15宗,其中12宗已經轉交給金管局處理。
今年5月份,香港上市公司現代美容(0919.HK)主席曾裕入稟法院,指高盛在未獲得她本人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其名下兩個高盛的賬戶,進行大量股票及衍生工具交易,其中就包括Accumulator。曾裕估計,到9月份損失已經有大約6000萬元港幣。
4月份,香港證監會就Accumulator作出回應。香港證監會明確表示,Accumulator是一種結構性產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零售客戶提供的結構性產品發售文件及推廣材料,必須獲證監會的核準。但對于通過私人銀行及持牌機構向專業投資者(包括擁有投資組合達800萬港元或以上者)售賣的Accumulator產品,有關的發售文件及推廣材料不需要獲證監會核準。
由于投資者虧損嚴重,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業內意見聲稱,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問題就在于金融機構在向所謂的“專業投資者”兜售產品時,鉆了監管的空子:一方面不需要經證監會核準,另一方面,又未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而所謂的“專業投資者”自身也或許并不是很專業,有的“大戶”甚至根本無法讀懂產品的英文合約,對專業術語的理解能力也有限,因此被狠狠“忽悠”了一番。
“有部分國際投資銀行去年Accumulator的推介很激進,風險控制把握得不好,結果導致其私人財富管理的客戶虧損非常厲害。”有投行人士告訴記者,其中部分原因在于,部分銀行的私人財富管理客戶的門檻較低(500萬美元),而客戶經理在對待這些相對的“小客戶”時較為激進,而對大客戶來說,由于資金量巨大,客戶經理為留住及不損傷客戶的資金,會慎重考慮該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情況,因此向大客戶的推介就謹慎一些。
金融機構和中介人士向專業投資者售賣金融產品時,可以“評估并合理地信納該客對有關產品及市場有豐富的認識及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向他們發售的產品文件和推廣材料不需要證監會核準,因此產品買賣的余地更大,當然,“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空間也就更大,可以買賣普通散戶無法參與的產品,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專業投資者”得到的監管保護也因此比普通散戶要少。
香港證監會在4月份的聲明中強調,不論有關客戶屬哪類投資者,銀行及證監會持牌人就所有證券及期貨產品的售賣過程,都須受《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規限。該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向客戶說明所銷售的產品及所涉風險。
因此香港證監會主要關注不當銷售投資產品的指控。如果發現證監會注冊人的銷售過程違反有關的監管規定,“證監會將會采取適當的行動,并在適當情況下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處理有關事宜”。
金管局亦表達了同樣的立場,金管局總裁任志剛今年年中在立法會上表示,最主要是需要向銷售者提示產品的風險,否則屬于錯誤銷售。
李先生認為,按照香港有關法律規定,自己并不屬于專業投資者,但荷蘭銀行恰恰向他銷售了專業投資者才能購買的產品。并且,荷蘭銀行的客戶經理張女士在幫李先生開戶時,根本沒有向他解釋專業投資者的含義,就幫他在“是否專業投資者”選項上劃鉤。據此,李先生認為荷蘭銀行屬于不當銷售。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D章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元或其等值外幣投資組合的個人,或者總額不少于4000萬港元或其等值外幣資產的公司可以成為專業投資者。
李先生之前只往銀行賬戶打入了429萬港幣的資金,而個人投資者要成為專業投資者必須要有800萬港幣的資產。李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一封張女士轉發的來自荷蘭銀行業務支持部門(Business Support Unit)的E-mail。
這份2007年9月1日發出郵件中,業務支持部門的人士向張女士提醒,盡管李先生已經簽署了專業投資者聲明,但李先生賬戶資產達不到專業投資者800萬港幣資產的要求。因此,業務支持部門不會將李先生的賬戶加到專業投資者名單中,直到李先生的賬戶符合專業投資者的要求。但張女士仍一直向李先生銷售只有專業投資者才能做的Accumulator合約。
李先生在被追繳保證金時,曾就此向荷蘭銀行投訴。荷蘭銀行明確回復“根據銀行記錄,您不屬于‘專業投資者’級別”。但荷蘭銀行又表示,“我們認為客戶應當根據自己狀況考慮這個問題,若有必要,獲取專業人士的建議”,“但我們認為,您自己遠比銀行更清楚答案”。
荷蘭銀行還表示,“按有關法規,沒有任何規定限制或禁止我們的銀行向不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預期投資者提供盈息產品。”
李先生根據香港證監會關于“專業投資者”與“零售投資者”的說法,認為銀行既然認定自己并不屬于專業投資者,因此自己應該屬于零售投資者。李先生根據證監會的表態向荷蘭銀行要求出示其發售Accumulator的證監會核準文件。但截稿時止,荷蘭銀行并沒有向李先生出示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