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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針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提出四大要求。
據新華社電 針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提出四大要求。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通知》對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要求更為具體嚴格,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并詳細規定了期權授予和行使時應達到的業績目標。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股權激勵收入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高管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