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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本報記者沈莉
繼開始允許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前提下,個人有望合法注冊從事放貸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近日在出席第二屆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時透露,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等待審批,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劉萍表示,“規范、引導符合條件的錢莊為中小企業服務,而不是打壓”,希望通過條例使得民間資本浮出水面,產生積極效應。
目前抵押行業中常見的合法經營模式是典當行和擔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間借貸則是通過地下錢莊形式出現。雖然一直以來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農民的資金困難,但由于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還極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所以近年來央行不斷致力于民間借貸“陽光化”。
據悉,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草案的最大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從而打破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一條途徑。不能吸收存款,必須以自有資金來開展放貸業務,是“放貸人”與銀行的最大區別。準入門檻參照今年央行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并可能適當放寬。另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放貸人條例》草案,抵押品將不再僅限于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協商的內容,把應收賬款、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納入到抵押品中。符合條件者向銀行主管部門提請前置審批,后到工商部門注冊。據悉,為防范風險,央行將該項業務的準入門檻設定在千萬元以上。
據了解,目前國內大約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業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貨、應收賬款和農業資產等動產不能用于擔保,農民主要的財產——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當抵押物。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與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放貸人條例》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后更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將在此輪刺激內需中發揮積極作用。今年7月份,銀監會和央行批準浙江省成為首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滿足一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農民開辟了傳統銀行系統之外的融資渠道,并讓長期存在的民間借貸“陽光化”。這一試點的推廣速度之快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料。目前,全國已有數十家小額貸款公司開門營業。
近日在京舉行的第二屆中外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呼吁企業積極應對不利的國際經濟環境,化壓力為動力。會議圍繞如何啟動消費、擴大投資和穩定外需,遏制金融動蕩帶來的經濟衰退,促進經濟結構轉型等話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是由中國國際跨國公司研究會與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等主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