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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與試點方案相比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指出,與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調整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采用退稅辦法,而是采取規范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
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后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據介紹,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試點首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等八大行業進行;2007年7月1日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中部六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采掘業等八大行業;2008年7月1日,又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個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
據統計,截至2007年年底,東北和中部轉型試點地區新增設備進項稅額總計244億元,累計抵減欠繳增值稅額和退給企業增值稅額18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