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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業務需通過外匯賬戶辦理
⊙本報記者 但有為
知情人士日前透露,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匯局”)即將出臺一項新規定,要求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包括跨境收付匯、結售匯、境內外匯劃轉等)均應先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目前這一規定的實施方案正在征求意見中,近期有望下發。
據了解,實施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修訂后《外匯管理條例》。記者注意到,《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銀行人士告訴上海證券報,從國外經驗來看,外匯業務須通過外匯賬戶辦理政策的實施是外匯管理必走之路,有利于外匯局加強對國際收支的統計、監測。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于掌握外匯收支情況,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事實上,外匯局近日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中國國際收支報告》已表示,下一階段將圍繞《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出臺,梳理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填補管理空白,構建層次合理的外匯管理法規框架;統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將境外機構境內的外匯賬戶與人民幣賬戶交易納入跨境收支管理;密切跟蹤國際金融形勢變化,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機制和外匯賬戶系統,實現對全口徑外匯收支的全程監控、及時預警。
另據記者了解,外匯局對于外匯業務必須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已經醞釀已久,此次是特意借《外匯管理條例》的修訂順勢出臺。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外,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包括跨境收付匯、結售匯、境內外匯劃轉等業務,均應先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辦理預算內因公結售匯業務的預算單位等開戶確有困難的特殊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其外匯收支業務,仍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辦理。
此外,機構客戶外匯收支應按規定先報告資金性質,銀行根據其報告的資金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后,方能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按現行數據接口規范的要求,將機構客戶的跨境收付匯、結售匯和境內外匯劃轉數據報送至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個人貿易結算賬戶跨境收匯與付匯、結售匯及境內劃轉等外匯收支業務也須通過外匯賬戶辦理。
外匯局還表示,銀行應做好調整內部業務操作流程;調試國際結算系統、核心會計系統等內部信息系統等工作;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等工作,為這一規定的實施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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