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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9月27日專電 (記者孔博 肖文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7日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其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同時認定張海在獄中檢舉他人犯罪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張海的犯罪所得,一并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對張海及其辯護人的其他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2002年初,年僅28歲的張海通過資本運作方式入主健力寶集團。2005年3月,因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被公安機關拘留。佛山中院一審認定,張海在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為支付其購買廣東健力寶集團購股款所欠債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劃款并虛增庫存平賬和以投資為名轉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廣東健力寶集團資金120748242.08元,挪用資金86446786.85元。
一審法院判決張海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對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張海的房產及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予以追繳,一并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
張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根據一審法院提供的200多份證據,特別是張海指使他人轉款、虛增庫存平賬、重要證人證言、張海舉報立功材料、專業會計師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等關鍵性證據展開調查取證。二審庭審當中,法庭先后傳召多名證人到庭現場取證,包括5名健力寶集團員工和2名專業注冊會計師。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海身為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故維持一審法院對案件的定性。
二審查明,張海于2007年2月7日檢舉揭發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入屋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市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獲該案,構成立功。故二審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終審判決張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張海的代理律師張逸揚說,雖然判決結果比較遺憾,但還是可以接受。由于張海在健力寶集團工作期間沒有領取過工資,故還可以向香港健力寶公司索要1000多萬元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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