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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出臺
5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此前,該法律草案已經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兩次審議。此次獲得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
《循環經濟促進法》專門設立了“激勵措施”一章,其中對相關稅收扶持政策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該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據介紹,這是我國首次對循環經濟的發展規劃、制度、激勵措施以及責任進行立法。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人士在談到制定這部法律的背景時說,過去我國在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是“末端治理”的辦法,也就是在污染物排放之后再進行治理,這種辦法成本高昂,地方政府、企業也難有積極性。實踐證明,用循環經濟的方法是解決資源和能源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而通過立法的方式對促進循環經濟的各項措施和政策加以明確,無疑將對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對于法律中相關稅收扶持政策原則性規定的作用,全國人大立法專家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已有一些專門的稅收法律,如2007年3月在全國人大獲得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節能減排方面的稅收激勵政策進行了規定,還有國務院近年來也陸續出臺過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的稅收措施。因此,《循環經濟促進法》僅對相關稅收問題予以原則性規定。《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和出臺實施,將會增強現有稅收激勵政策的剛性,同時也為我國下一步繼續制訂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的分組審議中,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也對法律中關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規定發表了相應看法。
鄒萍委員認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不夠的,應進一步強化激勵政策,必須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激勵各行各業、各類主體走循環經濟發展的道路。這其中應該包括建立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給予財政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對有關循環經濟項目實行投資傾斜,并實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等政策措施。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表示,《循環經濟促進法》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其中規定的大多是理念和原則,具體運作和實施還需其他法律法規加以配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目前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規定仍有不匹配之處,在運行中可能會產生矛盾。比如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規定的稅率和稅額都較低,這就會造成很多企業采取高耗能低附加值的粗放型經營模式,這不利于我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王英偉希望在《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后,有關部門能夠對現行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以使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更好地配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