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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占江
8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式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二審,二審草案已經全部刪除原先規定的電子監管碼相關條款。這意味2005年以來,國家質檢總局力推的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失去了法律支持。
應該說,此前國家質檢總局之所以要求“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電子監管碼后,方可出廠銷售”,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加快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產品質量監管網絡,從而為企業創造一種更加規范的經營發展環境,為廣大百姓創造一種放心購物、滿意消費的社會環境。
但是,在當前我國的具體社會語境中,電子監管碼能否像預期中那樣真正提高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水平,是值得懷疑與商榷的。
對于眾多食品生產企業來說,電子監管碼的實施無疑會大幅增加生產成本與工序時間。與冰箱、電視等大件產品相比,食品生產無疑要更為瑣碎、繁雜,往往是一個批次可以有數以萬計或十萬計的最小包裝。如果強制性要求所有包裝食品都添加電子監管碼,不僅會直接增加大量購買電子監管碼的成本,也難免會大幅增加企業的操作工序與時間。
對于廣大社會民眾來說,電子監管碼的實施同樣會增加生活成本:一方面,在物價整體不斷上漲的今天,食品企業因為電子監管碼而增加的成本,最終難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一方面,如果消費者今后真的利用電子監管碼去鑒別所購產品的真偽,只怕還需額外付出電話費、短信費或上網費等費用,從而增加生活成本。
更為關鍵的是,增加企業與民眾成本的電子監管碼的實施,并不意味著就此可以真正提高與確保食品的安全。一方面,電子監管碼本身可以造假,比如,現在的桶裝水行業就出現了電子監管碼、查詢網站、查詢電話等一條龍式的造假行為;一方面,確保食品安全,關鍵還是在于相關部門平時更多地依法加強監管,而不能為了安全而額外給其他社會群體增加成本與困難。也正因為如此,電子監管碼制度一提出來就立即遭到了食品行業的集體反對。
慶幸的是,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時,最終還是刪除了此前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監管碼制度的規定。這不僅是立法者對此前社會輿論的一種積極回應,也充分體現了立法者本身的冷靜、理性與明智,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種善治表現,也是廣大企業與民眾的現實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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