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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李茜)日前,財政部與銀監會聯手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根據通知,今后金融資產公司在處置收購各類不良資產(包括債權類、股權類、實物類和其他權益類資產)時,必須發布資產處置公告。財政部相關人士表示,資產處置公告將促進資產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不良資產,最大限度提高資產處置收益,減少損失。
據介紹,《辦法》的適用范圍主要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處置承繼的金融資產、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處置金融資產時的處置公告,也需按照《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這些資產處置公告主要適用于四類資產:其一是資產公司收購的不良貸款及相應利息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以及通過資產置換;其二,資產公司以資產抵債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類企業股權;另外,資產公司擁有所有權及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各種實物資產,包括以物抵債實物資產、處置抵(質)押貸款等收回的實物資產等;最后,無形資產等其他權益類資產也算在其內。
此外,《辦法》還詳細規定了資產處置公告發布的時間。《辦法》要求,資產處置標的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7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資產處置標的在1000萬元—
5000萬元(含)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10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資產處置標的超過10000萬元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20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財政部相關人士表示,提出這樣的要求是為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行為,增強資產處置透明度,防范道德風險,促進資產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不良資產,最大限度提高資產處置收益,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