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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后發(fā)布外匯局將全方位監(jiān)測跨境資金流動明確了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的外匯監(jiān)管原則
證券時報記者 賈 壯
本報訊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32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jiān)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yè)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按照《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jiān)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jiān)管信息通報機制。
《條例》規(guī)定,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fā)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有關交易單證、財務會計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查詢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賬戶(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涉案財產、重要證據等。
在經常項目管理方面,《條例》規(guī)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guī)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guī)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guī)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修訂后的《條例》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了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yè)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除國家規(guī)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guī)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guī)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guī)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