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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版出爐
早報訊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月5日簽署第532號國務院令,公布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分8章54條。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條例修訂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則:
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
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
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
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并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中國社科院金融博士張明認為,當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資本主要通過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地下錢莊三大渠道進入我國,這部分資金快進快出,給我國經濟帶來一定負面影響。條例中這些規定可以強化對短期跨境資本的有效監管。
新條例修訂背景
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金融法規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國原《外匯管理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發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對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一是,外匯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經常項目已實現完全可兌換,企業可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的外匯需求基本得到滿足,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不斷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需要修訂條例以鞏固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我國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由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原條例重在管理外匯流出,需要修訂條例以對外匯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在我國經濟日益國際化,國際資金流動加快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風險,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銀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現以國務院令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