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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雷海超報道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關處罰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輕則被警告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指出,如果銀行違反相關規定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收結匯和延期付款購付匯的,以及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登記和延期付款登記的行為,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包括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熱錢一向是“來無影,去無蹤”,但其造成的危害,尤其是對資本市場的沖擊卻常常是驚人的。中國貿易順差急劇增長。專家表示,其中部分原因是人民幣升值預期形成了熱錢的流入,再加上資本管制的原因,導致熱錢喬裝混入貿易項下。
熱錢混雜在順差中流入境內,主要是通過企業高報出口價格、低報進口價格造成的。熱錢要流出,則是相反,低報出口價格,高報進口價格。此外,也有企業虛報出口項目,以國際貿易中的“預付款”手法,使熱錢混入貿易項目中流入境內。2007年上半年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項目順差達到902億美元,同比增長132%,其中“房地產直接投資”和“短期外債”增長最快,這兩項都是熱錢便于藏匿的進入渠道。
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完善出口與收結匯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審核,7月初,外匯局與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外匯局同時下發關于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并對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
自2008年7月14日起,對于銀行對企業收匯不通過出口收匯聯網核查系統進行出口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銀行進行處罰。銀行辦理企業出口收匯不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而進入其他賬戶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銀行進行處罰。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旦違規,銀行輕則被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