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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法二審回避金融資產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8日 00:07 華夏時報
本報實習記者 孫 雨 北京報道 “國有資產法草案二審重申了關聯交易,是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當頭棒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于24日分組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草案在二審中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改。 草案中,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研究,建議將本法名稱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并建議增設多個條款,防止不公平關聯交易及國有資產流失。 “但是對草案的二審中,各方爭論仍比較激烈,而且目前草案還存在很多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法起草顧問小組成員劉紀鵬對本報記者直言,今年出臺這個企業國資法的可能性很小。 監管范圍擴大 “這次二審草案增設一些條款,以控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這是對某些國有上市公司轉移資源或義務進行嚴格約束,也可以認為是政府在有的放矢。這主要有3大方面的修改。”喬新生對記者表示。 第一個關于關聯交易的修改是惡意串通的交易無效。草案增設條款規定“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二個方面的修改是將關聯交易的監管范圍擴大到子企業。二審稿中建議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此,劉紀鵬對記者表示,實際上很多一級央企只是殼公司,子公司才是實體。所以對于上市的子公司,今后可能根據國資法的相關條例,由國資委制定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監管條例。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應是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礎上制定,如果制定特殊的規定辦法,容易造成執行上的混亂。 第三方面的修改則是,草案擬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劉紀鵬說,分設董事長和總經理還是有一定道理的,更重要的還是完善董事會制度。董事長、總經理分設也是制度建設的一個內容,要確定誰服從誰。而不是從一個集團到另一個集團互相扯皮。 改稱“企業國資法” 一審草案中規定,草案規定本法的適應范圍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即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及由此形成的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產中的金融類國資的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修改后的第二條則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也仍未規定金融性國有資產。” 劉紀鵬對記者說,二審后雖然將國資法的名字改正了,這更符合現草案的監管范圍和性質。因為國有資產包括經營性的、行政事業性的及能源性的國有資產,所以此次改名是對適用范圍的合理概括。但雖名正但言不順。他解釋,法律協調管理的范圍還沒有完全到位,其內容中還有許多矛盾存在,需要繼續修改。而原計劃于年內出臺的國資法也基本不存在可能性。 而喬新生教授在認同幾年出臺國資法無望的基礎上,則認為,現在國有壟斷經營現象十分嚴重,在他看來,國資法的“變小”和改名是對壟斷經營的退讓。只有在體制創新的基礎上才可形成統一的國資法。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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