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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明確地震災區貸款損失核銷條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 20:1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 劉琳 任芳) 汶川大地震發生后,銀行如何處理企業和個人因地震影響無法償還的貸款問題引起了社會關注,記者16日從中國建設銀行了解到,結合監管要求和災區實際,建行出臺多項規定明確地震災區貸款損失的核銷條件。 根據規定,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經當地公安部門、法院、民政部門或抗震救災中心出具確認死亡或失蹤者名單證明材料后,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核銷條件分別申報。 借款人(或持卡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當地司法部門出具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等有權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后,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喪失勞動能力”核銷條件申報。 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倒塌、損毀或成為危房無法居住的,借款企業廠房倒塌、機器設備損毀等企業財產損失后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保險賠償后不足)的,經當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或抗震救災指揮中心等權威部門提供房屋損失鑒定證明、企業財產損失鑒定證明等,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自然災害”核銷條件申報。 對于無法取得外部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損失或財產損失清償證明的,建行有關經辦行多個部門將聯合組成調查小組,實地勘察核實后形成財產損失核查報告。 另外,在依法合規開展核銷工作的同時,建行擬對核銷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建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建行正在與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抗震救災指揮中心密切聯系,確定借款人死亡、失蹤名單,調查掌握借款企業財產損毀程度及災后企業生產經營能力、還款能力等有關情況,及時準確評估全行貸款損失程度,并將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原則,加快核銷進度。 據悉,建行已下放了核銷審批權限,將15萬元以下個人類呆賬貸款項目的核銷審批權授權給四川、甘肅、重慶、陜西、云南五家重災區一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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