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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關于四類機構有關政策的通知(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8日 17:03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四、會計管理 四類機構的會計科目設置不需要審批。村鎮銀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會計財務資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4〕[2004]72號)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年度會計決算資料和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等相關會計財務管理信息資料。 五、金融統計和監管報表 四類機構應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調查統計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向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報送監管報表,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相關資料。受目前金融統計數據通訊傳輸條件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現階段暫以傳真方式逐級將四類機構相關數據按季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六、征信管理 具備條件的四類機構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四類機構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并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七、現金管理 四類機構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四類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要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票據兌付等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在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同時,應當留存該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四類機構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八、風險監管 四類機構要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積極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加強內控風險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和相關制度規定,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審慎監管。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各地銀監局要根據本通知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密切協作配合,依法履行職責,積極鼓勵、引導和督促四類機構以面向農村、服務“三農”為目的,扎扎實實依法開展業務經營,在不斷完善內控機制和風險控制水平的基礎上,立足地方實際,堅持商業可持續發展,努力為“三農”經濟提供低成本、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請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和各級銀監局聯合將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關文件轉發至相關單位。各地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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