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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股如何對外轉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11:26 上海國資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特殊性質,致使在職工股權轉讓的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 傅明 上世紀80年代,國有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紛紛改革,采用股份合作制這一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近年來,這些企業獲得很大發展,一些優質企業也成為近年來公司并購的目標。但是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特殊性質,致使在職工股權轉讓的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 企業性質本身造成的轉讓限制 一般而言,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設置主要是職工股,還有少量的國有股、法人股。不同的股權性質,其轉讓方式、轉讓條件各有不同。國有股涉及到國有資產,現在主要是通過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市場化定價;法人股通常是協議轉讓,價格經過雙方協商,也易于操作。關鍵要解決的是職工股轉讓問題。 由于我國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全國性立法尚屬空白,目前主要是由各地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予以調整,如《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可以轉讓其股份,企業股東(包括非職工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但必須滿足股份合作制企業全體職工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于企業股本總額的51%,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外個人持股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10%,法人持股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39%的要求。這實際上導致了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股只能在內部轉讓,即使對外轉讓,也無法達到控股的目的,使得收購失去意義。 兩種突破途徑 方案一:先將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再實行收購。 按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章程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有關規范,目標公司可以自行先將企業性質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再行并購,即可解決職工股權轉讓受限的問題。但該方案在實踐中面臨著一個主要障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50人的上限,而規模稍大的一些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持股職工人數常常超出該上限,因此無法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要求。雖然根據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及《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允許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一定比例的非股東職工,因此可以通過內部職工之間股權轉讓的方式滿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上限的規定,但往往存在擬持股職工資金不足難以受讓股權的情形。 方案二:以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方式轉讓職工股。 企業召開職工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就股權轉讓事宜與收購方展開談判,在保證信息透明,對價公允的條件下,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就全體職工股實施轉讓。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適用,各地的實踐往往依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章程操作。因此,按照章程程序做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對企業、股東有法定的約束力,可以執行。 綜合比較上述方案,方案二更易于操作,并且收購方往往有足夠的實力一次性買斷,從而避免多次股權轉讓的繁瑣及方案一中自然人股東融資的困難。 程序上的一點提示 另外,對于改制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要再改制成為公司制企業,要先獲得原審核部門的審批,各個地區對審批流程規定不同。就上海而言,則應根據股份合作制企業原先為市屬還是區、縣屬企業而到相應的市或區、縣主管部門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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