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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門體制的國際借鑒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14:19 長沙晚報
受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委托,近年來,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大部門體制改革”課題組,對政府機構編制和官員規模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課題組認為,我國在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改革上,應吸取國外的經驗和教訓,避免走彎路。 政府管理的“大部門體制”,主要是市場經濟成熟的發達國家最早探索實行的一種行政管理模式。 日本的“大部門體制”改革始于2001年,改革的目標是克服行政管理中的“部門主義”,精簡整合內閣部門及相關職能。其重組原則有三:一是依據政策課題、施政目標與任務,重新按相同或相近職能統合;二是利益相反與性質不同(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業務盡量放在不同部門;三是部門之間在規模大小和權限方面盡量保持均衡。 據此,日本內閣部門由原來的22個省廳調整為12個省廳。比如,對原有職能交叉或互補性高的11個省廳,整合改組為4個省。在中央政府改革的基礎上,日本各地方政府也配套推行“大部門體制”改革。 與發達國家相比,經濟轉型的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大部門體制”改革還處于探索階段。 通過對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情況比較,課題組認為,國外“大部門體制”改革主要有四個方面可資借鑒:其一,從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看,中央政府核心機構的理想設置數量應控制在20個左右,不宜過多。其二,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是克服行政管理中“部門主義”的有效途徑。其三,“大部門體制”改革應堅持依法展開,以法律形式對行政改革作出明確規范,保障改革的嚴肅性。其四,“大部門體制”改革不單是中央政府層面的事情,各級地方政府應配套探索實施,才能將改革引向深入。 從國外的改革實踐看,推行“大部門體制”改革,需要結合本國實際,需要行政管理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改革其他環節的配套進行,否則其效果可能會被削弱。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數量在改革中雖然削減了,但重組后的部門組織機構龐大、官僚主義、管理混亂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據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國家 內閣機構設置 加拿大 19個 美國 15個 日本 12個 俄羅斯 16個 阿根廷 12個 墨西哥 18個 印度 41個 我國改革開放后5次機構改革 第一次:1982年 國務院各部門從100個減為61個,編制從5.1萬人減為3萬人。 第二次:1988年 國務院部委由45個減為41個,人員編制減少9700多人。 第三次:1993年 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從86個減少到59個,人員減少20%。變化:國務院不再設置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此外,國務院還設置了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四次:1998年 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個,新組建4個部委,3個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有的40個減少到29個。 第五次:2003年 國務院組成部門變為28個。 變化:不再保留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其職能并入新組建的商務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重組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屬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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