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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并不超前絕非過度保護勞動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0:49 南方日報
《勞動合同法》熱點追蹤 一石激起千層浪。《勞動合同法》在近幾天的全國“兩會”上引起了諸多爭議和討論。昨天,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劉友君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符合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并不超前。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代表也認為,《勞動合同法》恰逢其時,絕非部分老板所言的“過度保護”。政府職能部門的代表,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律師代表,兩個勞資雙方“中間人”的觀點如此一致。 反駁超前論和過度論 勞動保障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可以說站在了勞資雙方的中間。劉友君在接受采訪時反駁了“超前”論和“過度”論。 “我國現在已經是第四經濟大國,改革開放30年了,對勞動者的權益難道不該保護嗎?” “《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主要圍繞簽訂勞動合同,借錢都要有個收條,難道產生雇用關系還不簽勞動合同,這怎么會超前呢?” “可能有人認為現在勞動者文化素質不高,但我們不能因為大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動者都是初中以下學歷就不保護他們的權益。企業繳交社保,天經地義,給你干活你就要解決他的養老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補償這一點,國家的用意是讓你不要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隨意性不要那么大,鼓勵企業培訓員工,提高員工技能,從而促進企業轉型,培養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不能炒掉了再招一批。” “你說這些條款的內容是不是超前呢?是不是過度保護呢?”劉友君說,勞動者在任何一個環境下都是弱勢的,資本是強勢的。《勞動合同法》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并不超前。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成本之惑 受《勞動合同法》影響最大、意見最大的莫過于勞動密集型企業了。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于《勞動合同法》確實增加了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用工成本。 “社會保險是按人頭來交,企業雇傭的人越多,保險負擔越重。”劉友君介紹,有些高新技術企業,利潤高,但雇傭的人少,交的保險也相應很少。但勞動密集型企業可能利潤少,但雇傭的人多相應地人力成本就會增加。 應對這種人力成本增加,部分企業采取了過激行為,甚至找出借口認為工人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但劉友君認為,這可能僅是企業一面之辭。“不愿意買保險可能有,但不愿意簽合同是不可能的。保險暫時不能方便轉移,所以不愿意。能方便轉移的前提下,沒人不愿意買。” 撤資絕對不能責怪法律 陳舒代表昨天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勞動合同法》現在修改太過草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還要實踐去檢驗。陳舒與劉友君的觀點非常一致:“起碼對我們廣東來講,《勞動合同法》正是恰逢其時,我們不能去堅持高消耗低利用的人才資源政策。” 陳舒認為,當前很多人對《勞動合同法》都存在誤解,雖然國家一再澄清,無固定期限不是鐵飯碗,不是不能解約。但很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忽視了法律初衷,甚至有人將部分地區出現的撤資潮歸罪于《勞動合同法》。 陳舒解釋說,包括珠三角在內的很多地區本身都涉及到產業升級換代,需要“騰籠換鳥”,把低端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轉移出去。這種“撤資”是產業結構優化的必然結果,怎么能怪罪到一部法律身上? “看任何事情要看長遠,企業強勢、勞動者弱勢是一種現實,《勞動合同法》絕對不是對勞動者的過度保護,也沒有影響就業。”陳舒說,恰恰相反,現在的問題仍然是老板招不到工人。 -精彩言論 □我國現在已經是第四經濟大國,改革開放30年了,對勞動者的權益難道不該保護嗎? □借錢都要有個收條,難道產生雇用關系還不簽勞動合同,這怎么會超前呢? □企業繳交社保,天經地義,給你干活你就要解決他的養老問題。 □不愿意買保險可能有,但不愿意簽合同是不可能的。 ——劉友君 □起碼對我們廣東來講,勞動合同法正是恰逢其時,我們不能去堅持高消耗低利用的人才資源政策。 □“撤資”是產業結構優化的必然結果,怎么能怪罪到一部法律身上? □勞動合同法絕對不是對勞動者的過度保護,也沒有影響就業。 ——陳舒 徐林 謝思佳 鄭佳欣 沈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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