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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貸立法優化信貸資源配置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3:51 金融時報
訪全國人大代表、人行武漢分行行長張靜 中央提出由穩健的貨幣政策轉向從緊的貨幣政策,控制信貸總量、促進信貸結構優化調整成為當前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近日,記者就如何發揮信貸政策作用,優化信貸資源配置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人行武漢分行行長張靜。 記者:信貸政策是金融宏觀調控政策之一,你如何看待信貸政策在優化信貸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張靜:我國經濟中存在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如區域不平衡、城鄉不平衡、產業不平衡等,弱勢地區、弱勢產業、弱勢群體等都迫切需要各種扶助。同時,我國經濟體制尚處于轉軌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尚處于逐漸成熟的初級階段,市場主體的逐利性常常造成“市場失靈”,僅靠市場自我調節難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 我國信貸政策具有引導信貸投向、推動信貸創新、促進結構調整、輔助特定群體等多重目標,與其他貨幣政策相比,信貸政策在促進結構調整、扶持弱勢群體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 記者:據了解,你今年提出了“關于加快信貸立法,提高信貸政策效果”的建議。你為什么選擇信貸立法作為提高信貸政策效果的突破口? 張靜:從我國信貸政策實踐來看,信貸政策實施方式主要以“窗口指導”為主,通過“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達到促進社會經濟結構調整的目的。同時一些具體的信貸政策和產品,如小額擔保貸款、小額農戶信用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在扶助弱勢群體、關注民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窗口指導”效力降低,信貸政策執行不到位、貨幣信貸結構調控不盡如人意等等。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信貸政策制定的主體并不明確,信貸政策是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和組織實施信貸政策是中央銀行的職責。但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落實中央銀行信貸政策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目前人民銀行在具體實施信貸政策時面臨任務重、手段少的困境,影響了金融宏觀調控效果;二是信貸政策權威性不夠,目前大多數信貸政策僅僅是以部門文件形式下發,對金融機構貫徹執行信貸政策的責任缺乏有效約束,政策的落實缺乏有效的保障;三是配套政策不到位影響信貸政策執行效果。以扶助弱勢群體為目標的信貸政策,社會效益顯著,但對商業銀行而言,這些貸款的經營成本較高,所面臨的信貸風險較大,在貸款利息較低,不足以覆蓋經營成本與信貸風險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擴大對弱勢群體貸款的積極性不高,因此需要出臺并落實配套的優惠政策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激勵,以進一步發揮扶助弱勢群體信貸政策的效率。 記者:信貸立法在我國還是新鮮事物,缺乏相關經驗。通過信貸立法來提高信貸政策效果的思路是否可行? 張靜:從國際經驗看,各國都很重視信貸政策的作用,并通過立法加以保障。許多國家為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都曾不同程度地依賴過信貸政策的作用,以實現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雖然各國調控模式和運作方法不盡相同,做法迥異,但對特定時期、特殊產業部門、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都有著明確的扶持政策。并且,為保障信貸政策有效性,這些國家通過立法對信貸政策的執行主體、相關環節、配套政策等予以明確,取得了明顯成效。 記者:請談一談關于加快信貸立法的初步設想? 張靜:為提高信貸政策執行效果,有效發揮其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建議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盡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并針對特定領域出臺專門的信貸立法:一是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補充相應條款,明確人民銀行作為信貸政策制定的主體地位,并對相應的責權利進行規范。二是對社會效益特別突出的領域,如金融支持“三農”、促進就業再就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法律。可借鑒美國《社區再投資法》的思路,頒布《農村信貸促進法》和《社區信貸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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