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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策法制化護航大部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1:38 中國產經新聞
本報記者 嚴娟娟 黃睿報道 盡管大部門制改革最終方案尚未出臺,但對其可能出現問題的討論一直不斷。 實行大部制管理后,一個部門的權力更大了,能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權力約束機制是大部門制運行的重要保障。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認為,十七大報告提到大部制改革時,是放在“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上的,這就意味著大部制的整體構建要與政府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在這個基礎上建立權力機構和運行機制。 他認為,在進行上述改革時,要把調整、整合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事業單位改革、特別是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改革進行統一的考慮。也就是說,要把有些議事協調機構改革為決策機構,把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為執行機構或者法定機構。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功能的整體分化,確立起權力的結構性約束機制。同時,如何發揮外部監督,如人大、司法、公眾、媒體等,也將是大部制改革的一個挑戰。 中國人大教授楊建順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從分權制衡的角度看,權力集中到某個部門,意味著腐敗的幾率增大。正如孟德斯鳩所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實行大部制后,一個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因而建立健全有效的權力約束機制,便成為實務界和理論界所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關于這個問題,孟德斯鳩早就給出了答案——“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楊建順認為,建立健全權力約束機制,也是實行大部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在行政系統內部,要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政府機構和行政管理體制,實現行政決策的規范化、科學化、效率化和法制化。這將有助于避免領導拍腦袋決策或者部門間推委扯皮現象的發生。其中,法制化是各種制度和機制建構的重要保障。 從行政系統外部來看,十七屆二中全會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定位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將其視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也就是說,大部制改革將與政治體制改革同步推進,包括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對大部制下行政權力的規范、監督和制約機制,執政黨的機構設置與政府的大部制進行對接以及工作上的協作和制約機制,黨委、政府和人大、政協機構的設置和運作方面的統籌、協調、整合機制,各類議事、咨詢、協調機構乃至社會團體的參與機制、專家論證咨詢機制等等,相關配套機制的跟進和不斷完善,將為大部制下因權力過度集中而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降低到最小限度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尤其是各部委設置法的制定和不斷完善,將為大部制下服務型政府的建立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則擔心,這種“三權分立”在沒有與政治體制改革聯動的情況下,只能帶來機構膨脹的惡果。“如果政府各部門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開,那么,每個部門都要成立部一級的議事機構,成立部一級的執行機構,再成立部一級的監督機構,那么,部門管理將一乘以三,國務院機構將大大膨脹。” “‘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范疇,而‘大部制’改革屬于行政體制改革范疇,除非‘大部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聯動,否則在政府部門間分立這3種權力是不可能實現的。”國家行政學院公共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表示。他認為,公共財政預算權、人事權、審計權還是應該回歸到人大。但在“大部制”改革后,政府部門制定部門條例、標準這樣的政策立法職能可以有所加強。而執行方面的權力,將向企業、社會中介組織和地方政府轉移。同時,政府部門相應地履行這些政策性法規的監督功能。 無論大部制最終如何改革,無論采用“三權分立”、行政決策法制化、外部監督等措施,相關配套機制的跟進,才能保障大部制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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